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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504-00034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旌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旌政行复〔2025〕5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4-25 发布日期: 2025-04-25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504-00034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旌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旌政行复〔2025〕5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4-25
发布日期: 2025-04-25
旌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旌政行复〔2025〕5号
发布时间:2025-04-25 16:57 来源:旌德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旌德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旌阳镇环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朱园园,局长。

申请人不服旌德县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城管(物业)罚决字〔2024〕007号),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5年3月11日受理。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城管(物业)罚决字〔2024〕007号)中关于“责令整改恢复原状”和“罚款7000元”的决定;2.确认被申请人选择性执法行为违法,并责令依法公平处理小区内类似违法行为;3.退还已缴纳的罚款7000元。

申请人称:一、基本情况。申请人系XX小区业主,于2024年9月中旬对自家门口小部分公摊面积进行了改造(改门)。改造行为符合以下条件:1.不影响他人出行;2.不妨碍消防通道;3.未破坏承重墙;4.小区内多数住户均有类似改造行为,且长期未被追究。因邻居举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改造过程中张贴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恢复原状。申请人当即向被申请人提出公平执法要求,但被申请人以“不举报不追究”为由推诿,未对其他类似行为进行处理。2025年1月20日,被申请人以“侵占物业的公共部位”为由,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城管(物业)罚决字〔2024〕007号),要求1.责令整改恢复原状;2.处以罚款7000元,并认定存在“从重情节”。

二、被申请人选择性执法问题。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明显选择性执法行为,具体表现为1.小区内大多数住户均有类似占用公摊面积改造行为,但被申请人未对其进行处罚;2.被申请人在回应申请人质疑时称“不举报不追究”,进一步证明其选择性执法的随意性;3.对申请人处罚时认定“从重情节”并罚款7000元,缺乏合理依据,且与类似违法行为处理结果严重不一致。

三、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违法行为人;2.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法机关应依法行使裁量权,避免滥用职权或选择性执法;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适当,不得滥用职权。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选择性执法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小区内违法占用公共面积的行为属于公共事务,涉及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应主动履行职责,而非在知情的情况下被动等待具体举报,而在接到举报后选择性执法,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小区管理的公平性。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旌德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城管(物业)罚决字〔2024〕007号)复印件1份、房屋产权证书(皖(2024)旌德县不动产权第000XX号)复印件1份、罚款缴款银行业务凭证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称:2024年8月张XX装修旌德县XX小区自住房屋时,将入户门外扩侵占了物业共用部位,遭到了邻居投诉。小区物业企业、住建房管中心先后多次上门进行了制止,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房管中心移交该案件后,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业务骨干上门做申请人思想工作,要求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申请人在口头答应的情况下,仍继续完成了入户门外扩。

被申请人认为:我局执法大队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张XX各项权利基础上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正确、无超越职权、无滥用职权,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我局对本案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张XX身份证复印件1份、不动产产权情况表复印件1份、房屋分户平面图复印件1份、10#17#标准层平面图复印件1份、旌德县XX物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原件1份、违规整改通知单复印件1份、旌德县房管中心物业限期整改通知单(编号:20240901)及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旌德县房管中心物业限期整改通知单张贴照片和张XX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1份、XX小区10栋201及标准层入户门照片复印件1份、XX小区XX栋XX入户门2024年9月20日拍摄照片复印件1份、XX小区XX栋XX室整改通知墙上张贴照片复印件1份、旌德县城市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复印件2份、旌德县城市管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复印件1份、旌德县城市管理局现场勘验图复印件1份、旌德县城市管理局证据照片(图片)及说明复印件1份、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复印件1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730003260XX)复印件1份、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件复印件1份、案件移交单复印件1份、旌德县城市管理局立案审批表复印件1份、执法证复印件1份、旌德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处理意见书复印件1份、会议记录复印件1份、旌德县城市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复印件1份、旌德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旌城管(物业)罚先告〔2024〕007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旌德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旌城管(物业)罚听告〔2024〕06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旌德县城市管理局听证通知书(旌城管听通〔2024〕1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告知事项复印件1份、申辩书复印件1份、听证会会议记录复印件1份、旌德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城管(物业)罚决字〔2024〕007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法律适用条款复印件2份、执法视频4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是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XX小区XX幢XX室房屋产权所有人,该房屋建筑面积137.70平方米,专有建筑面积117.35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20.35平方米。旌德县XX物业有限公司为XX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人2024年8月开始装修房屋,将进户门外扩,侵占物业的共有部位。2024年9月14日旌德县XX物业有限公司XX小区服务中心向申请人送达违规整改通知单,告知申请人私自外扩进户门占用公共空间的行为违规。9月20日旌德县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向申请人送达物业限期整改通知单,告知申请人私自把进户门外扩,侵占公用部位属于禁止行为,要求7日内进行整改,恢复原状。申请人未按要求整改,继续施工,直至进户门外扩改装工程完工。经现场勘验,申请人侵占物业的公用部位面积长1.4米,宽1.25米,合计1.75平方米。被申请人2024年10月22日立案,2025年1月7日听证,2025年1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城管(物业)罚决字〔2024〕007号)。申请人侵占物业共用部位的行为违反《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二款、《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351号的规定,责令申请人在2025年1月25日前改正侵占行为,恢复原状,处以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罚款。决定书于2025年1月20日留置送达。

另查明,申请人2025年2月3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旌德县支行缴纳罚款7000元。                 

以上事实有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证书(皖(2024)旌德县不动产权第000XX号)、罚款缴款银行业务凭证、不动产产权情况表、房屋分户平面图、10#17#标准层平面图、旌德县XX物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违规整改通知单、旌德县房管中心物业限期整改通知单(编号:20240901)及送达回证、旌德县房管中心物业限期整改通知单张贴照片和张XX微信聊天记录、XX小区10栋201及标准层入户门照片、XX小区XX栋XX入户门2024年9月20日拍摄照片、XX小区XX栋XX室整改通知墙上张贴照片、旌德县城市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旌德县城市管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旌德县城市管理局现场勘验图、旌德县城市管理局证据照片(图片)及说明、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730003260XX)、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件、案件移交单、旌德县城市管理局立案审批表、执法证、旌德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处理意见书、会议记录、旌德县城市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旌德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旌城管(物业)罚先告〔2024〕007号)及送达回证、旌德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旌城管(物业)罚听告〔2024〕06号)及送达回证、旌德县城市管理局听证通知书(旌城管听通〔2024〕1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事项、申辩书、听证会会议记录、旌德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城管(物业)罚决字〔2024〕007号)及送达回证、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二)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第二款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装修房屋私自外扩进户门,侵占了物业的共用部位。旌德县XX物业有限公司XX小区服务中心送达违规整改通知单,旌德县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送达物业限期整改通知单,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和恢复原状。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被申请人上门检查时,装修施工人员仍在对进户门进行外扩施工,执法人员电话联系申请人家属,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劝阻申请人继续施工造成的损失更大,申请人不听制止,最终侵占物业共用部位面积合计1.75平方米。申请人侵占物业共用部分的行为违反《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违法,同时申请人不服从停止侵占共用部位要求继续施工,符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51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重处罚情形(1)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城管(物业)罚决字〔2024〕007号),从重处罚申请人侵占物业共用部位的违法行为,于法有据,量罚适当。旌德县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为旌德县住建局所属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物业限期整改通知单应以旌德县住建局名义作出,本机关在此予以指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申请人所称小区存在其他类似的违法行为,可以向被申请人或者有关机关反映举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城管(物业)罚决字〔2024〕007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旌德县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城管(物业)罚决字〔2024〕007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旌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员     张迪泓

行政复议员     侯卫琼

行政复议员助理 张 信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