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司法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司法局> 政策解读> 上级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505-00016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以案释法】参加舞蹈培训却未交费,意外摔伤后索赔2.7万余元……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5-14 发布日期: 2025-05-14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505-00016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以案释法】参加舞蹈培训却未交费,意外摔伤后索赔2.7万余元……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5-14
发布日期: 2025-05-14
【以案释法】参加舞蹈培训却未交费,意外摔伤后索赔2.7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5-05-14 14:57 来源:旌德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了闪闪发光的舞蹈梦‍‍到校外参加培训‍‍‍‍‍‍‍‍‍‍‍‍‍‍‍‍却在训练中意外受伤‍‍‍‍‍‍舞跳不成了赔偿呢?

训练中受伤与机构陷入赔偿纠纷‍‍‍
2024年7月,年满14岁的李丽(化名)因热爱跳舞,独自前往某舞蹈中心咨询培训事宜。接待老师认为李丽年龄偏大,告知其暂无合适课程。李丽主动展示了自己在学校跳舞表演的视频,并表示自身有一定的舞蹈基础,希望能参加培训。首次试学后,舞蹈中心告知李丽需交费后才能正式上课,李丽便将机构收款二维码拍照发送给父母。舞蹈中心因后期未收到培训费再次催促李丽交费,并与其父母取得电话联系。李丽父母称李丽有舞蹈基础,支持其参加培训。但直到五天后的第三次训练,李丽父母仍未交费,也未与舞蹈中心签订合同。而在这次训练中,李丽不慎摔伤左脚,导致左胫腓骨干骨折。事发后,舞蹈中心立即拨打急救电话,积极送李丽就医,并垫付了部分费用。

李丽父母认为舞蹈中心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李丽遂将舞蹈中心诉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要求舞蹈中心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2.7万余元。

法院:基于实际情况‍合理划分责任比例
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未成年人校外培训未交费却意外受伤的情况,需通过审查双方磋商记录、培训情况、收费制度等,从实质上判断双方是否已形成事实上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若已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且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培训机构仅需依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若未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则应从培训机构的正常能力和合理限度范围出发,依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合理划分责任比例。同时,考虑到培训机构并未收取培训费用,基于平衡利益考虑,可适当减轻其责任。此外,还需综合考虑被侵权人自身过错等因素。
最终,法院促使李丽父母与舞蹈中心达成调解协议,要求该机构投资人当庭一次性支付李丽医疗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8万元。

法官:各方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安全
教育机构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本案中,舞蹈中心允许李丽免费参训,最终目的是希望与其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从而实现盈利。事故发生时,该机构有多名学员,却仅安排一名培训老师在场辅导,并未尽到合理的教育管理责任。而舞蹈中心在李丽未交费的情况下仍允许其参训,其社会责任感值得肯定,故应适当减轻责任。此外,李丽作为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理应具备一定的安全防护意识,其自身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校外培训安全需要各方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应自觉遵守教育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在培训老师的指导下量力而行,确保自身安全。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应时刻引导孩子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帮助其提高自我防护能力。教育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教育管理职责,做到课前有预防、课中勤监管、事后急救助。教育监管部门应积极履职尽责,加强宣传引导、巡视督查,规范校外培训活动。

关联文件: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