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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983A/202412-00117 组配分类: 决策公开
发布机构: 旌德县版书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面向公众意见征集】关于征求《版书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运行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2-23 发布日期: 2024-12-23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983A/202412-00117
组配分类: 决策公开
发布机构: 旌德县版书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面向公众意见征集】关于征求《版书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运行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2-23
发布日期: 2024-12-23
【面向公众意见征集】关于征求《版书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运行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23 14:35 来源:旌德县版书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健全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运行,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特拟定此方案。为增加该方案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保障公众权益,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2月23日至2025年1月22日。

二、在线留言:0563-8721017。

三、公众反馈及建议的途径:

1.信函方式:请将反馈意见寄至旌德县版书镇人民政府,地址:旌德县版书镇人民政府,邮编:242600。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版书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运行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2.现场反馈地址:旌德县版书镇人民政府。











版书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运行提升

行动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健全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运行,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为主线,以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机制为目的,深入实施组织治理、资产监管、财务管理、平台建设提升行动,有效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运行力争通过三年左右努力,基本建立组织架构科学、管理制度完备、日常运行高效、民主监督到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提升行动。

1.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持续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设机构建设,明确机构职能和议事程序,完善组织章程,推动内设机构常态化运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不定期召开理事会、监事会。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信息年检,重点核实法定代表人、集体资产总额、集体土地总面积等信息,及时登记到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坚持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正确处理好村民委员会、村办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村级实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不得以村民委员会、村办企业、专业合作社等代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相关职能。

2.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股权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成员管理制度,明确成员身份取得、变动、丧失的情形、条件等。建立成员增减变动民主决策和登记备案机制,定期更新成员身份信息,防止成员身份两头空”“两头占。健全股权管理制度,以户为单位发放股权证书,实行股权静态管理,探索股权在成员户内继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的具体办法。

3.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按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审计计划审计内容审计对象及时做好配合工作。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审计问题台账,实行销号管理,逐一推动问题整改,查验合格后方可销号。做到以审促建、以审促管,形成管理闭环。

(二)实施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提升行动。

4.做好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初要对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清查,逐一核实资产变动情况,填写集体资产年度清查表,经理事会、监事会负责人签字后,报各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并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集体资产年度清查表要及时在村务公开栏等场所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5.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管理集体资产。新增集体资产经核实无误后,由村集体资产保管员(报账员)及时登记到资产管理台账。对存货等流动资产要加强日常保管和检查,防止毁损、丢失等。对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要加强维护保养,确保资产安全运转。固定资产及土地资源的租赁、发包、入股等经营行为,以及集体资产的处置等,均要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报各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方可开展。

6.推进农村集体公共空间清理。重点清理整治长期无偿占用或不合理低价发包、租赁集体资产的行为,对清理出的集体资产规范开展盘活利用。推动村集体经济不规范合同清理,重点清查违反政策、显失公允、缺失要件等类型合同,做好合同的修订、解除等工作。推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规范化管理。结合实际,使用统一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2026年底,各要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公共空间清理工作。

(三)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提升行动。

7.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全面推进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分管工作,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开展会计核算。广泛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水平。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资金支出审批、财务公开等制度,加强银行账户、印鉴、票据、备用金等管理。

8.防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建立健全债务防控机制,重点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增债务的监督。严守举债底线,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发放福利和分红、支付管理人员工资福利等。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各镇人民政府审批。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金融机构借贷后通过入股等方式进行转借贷。

9.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完善收益分配方案,规范开展收益分配。坚持收益与积累并存的基本原则,明确收益优先用于村集体扩大再生产、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集体福利等。

(四)实施信息化平台建设提升行动。

10.推动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建设。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建设,完善资产管理、合同管理、预警提醒等功能模块,丰富平台功能。建立健全直连系统,实现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账务核算管理与银行资金账户管理为一体的闭环式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要定期录入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实行登记、使用、处置等全过程信息监管。

11.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制。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利用现有的交易场所、服务设施和机构人员,推行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挂网交易,一定标的额以上的集体资产交易应当在旌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三、工作安排

(一)建章立制阶段(20251月底完成)。按照“821”模式要求,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运行机制。“8”即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健全八项制度(三会一章程运行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收益分配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控股企业管理制度);“2”即两个文本(合同示范文本、审计标准化文本);“1”即一个平台(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

(二)推动运行阶段(202512月底完成)。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开展运行,不定期召开内设机构会议,开展成员身份更新,按期做好集体资产清查,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台账,定期上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集体资产变动情况,做好集体财务公开。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612月底完成)县、镇两级将组织开展提升行动回头看,重点检查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设机构履职、集体资产与财务监管、成员身份更新、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建设等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完善。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运行提升行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措施,统筹协调推进。压实镇、村的实施责任,扎实有序推进行动落地实施。

(二)强化宣传培训。利用网络、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广泛宣传开展提升行动的意义、要求等,营造良好氛围。要及时开展工作调度,指导解决实际问题。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等开展专项培训,有效提升村级管理能力。

(三)选树示范典型。认真梳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升行动中的经验做法,选树一批典型案例,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

 

附件: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会一章程运行制度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制度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批制度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管理制度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控股企业管理制度

 

 

附件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会一章程运行制度

 

第一条 本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成立,代表全体成员行使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

第二条 本社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要求制定组织章程,明确组织设立、组织机构、组织形式、经营活动方式、收益分配、成员权利义务等重大事项。

第三条 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内部机构,承担本社日常管理职责。本社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其他经营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

第五条 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理事长指定的成员主持。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参加。如成员无法到场,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会议。

第六条 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成员大会对一般性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组织章程,决定成员身份,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变更法人组织形式,以及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集体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每五户至十五户选举代表一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二十人。

第八条 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日常决策、管理和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1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35名理事会成员构成。

第十条 理事长由村党组书记担任,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可与村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等交叉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的理事会成员主持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理事会形成的决议,须集体讨论并经过半数理事同意,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内部监督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等日常工作。监事会由1名监事长,13名监事构成。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可与村监督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理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监事会成员直系亲属、村财务人员等均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监事会形成决议,须集体讨论并经过半数监事同意,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载入会议决议并签名。

第十六条 本社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提前五日通知全体到会人员,且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十七条 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相关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履职或者怠于履职。

第十八条 本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相关人员任期与村党组织换届保持一致,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不得违反本社章程规定做出损害全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决议。


附件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集体资产管理,促进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社集体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集体所有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内部往来、应收款、库存物资等流动性资产;

(二)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益等非流动性资产;

(三)集体所有的生产性、消耗性、公益性等生物资产;

(四)集体所有的债券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类资产;

(五)集体所有的未承包到户的耕地、林地、草地、四荒地、沟渠、水面等资源性资产。

第三条 本社加强集体资产登记管理,建立资产台账,按照资产类别进行分类登记,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

第四条 本社集体资产台账一式两份,本社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各一份。

第五条 本社每季度对集体资产盘点一次,核实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做到账实相符。每年对集体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实,及时将清查结果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

第六条 本社设置集体资产保管员,负责集体资产日常保管和台账管理,协助做好资产清查工作,确保集体资产安全。

第七条 本社建立集体资产入库、领用、移交等管理制度,集体资产入库时,资产保管员应当清点验收,如实入库;集体资产领用时,应经理事会批准,资产保管员当面清点并由领用人签名后,办理出库手续。集体资产使用人变更时,及时办理集体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条 本社加强集体资产的使用管理,采取自营或出租、发包、对外投资等方式盘活利用集体资产,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第九条 本社自营集体资产的,应当制定发展规划,建立经济发展目标责任制,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第十条 本社通过出租、发包等方式使用集体资产的,应制定相关方案,明确集体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经营方式、价格等,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后,报经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本社以集体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做好风险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后,报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二条 本社以出租、发包、投资等方式使用集体资产的,应当使用规范合同文本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报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本社对外签订的经营类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10年的,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且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年限。

第十四条 本社加强集体资产的处置管理,通过公开、公平的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将集体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进行变更。

第十五条 本社处置集体资产时,应当制定处置方案,明确处置原因、处置方式、处置低价、处置收益使用方式等,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并对外公示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如无异议,报经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集体资产处置底价一般以计提折旧后的固定资产净值为准,确需要评估的集体资产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为依据,标的底价低于评估价值的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第十七条 本社处置集体资产,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向全体成员公开,并报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本社集体资产处置相关原始资料(包括会议记录、处置方案、合同、招投标材料、公示情况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及时登记相关资产台账。

 

 

附件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批制度

 

第一条 本社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规范集体财务审批程序,加强集体财务管理。

第二条 本社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将集体财务委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或有资质的第三方代账公司代管。

第三条 本社单独建立基本财务账户,与村(居)民委员会实行分账管理。

第四条 本社集体财务审批执行一支笔和复核审批原则,本社理事长是财务审批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本社设置报账员岗位,负责本社财务原始单据的收集、审核、汇总、填报等工作。

第六条 发生财务开支事项时,具体经办人应当提供合规合法的财务原始凭证,并注明经办人姓名、具体事项、时间等要素,交由报账员统一汇总、填报,按月报账。

第七条 本社加强现金管理。现金(支票)一律由出纳保管,非出纳人员不得经手现金。执行收支两条线,现金收入应当在13个工作日内缴存银行账户,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第八条 本社严格控制办公费、差旅费、报刊费等非生产性开支额度。本社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实行限额使用,据实报销。1万元以上的重大报销事项应报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九条 本社构建固定资产、兴办公益事项等支出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大额开支,在财务审批时,除填报原始单据外,还需附事项研究决议书,验收、造价单据等(项目申报、四议两公开会议记录、项目预算表、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书、验收报告、项目决算表),报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条 本社加强财务票据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票据领用、核销管理制度,按照票据类型如实登记各类票据的领用、核销和结存情况,确保本社财务结算使用上级主管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

第十一条 本社加强财务印鉴管理,在开户银行预留本社财务专用章(或公章)、本社理事长印鉴。本社财务印鉴由报账员负责保管,理事长印鉴由本人保管。

第十二条 本社财务审批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旦发现,立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附件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社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集体债权债务管理,推动债权回收和债务化解工作,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条 本社集体债权包括应收款、内部往来等,集体债务包括借款、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

第三条 本社按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债权债务登记台账,由报账员负责管理。

第四条 本社每年对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实,及时调整变更数目,做到账实相符,并在村公开栏上公布债权债务清查结果。

第五条 本社加强对集体债权的监控和催收,详细记载债务方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合同编号、付款期限、经办人员等信息。对金额较大的债权,及时追踪了解对方情况,定期进行对账,必要时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催收。

第六条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参照四议两公开机制进行核销。因有关责任人员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

第七条 本社加强对集体债务的监管和风险防控,详细记录每笔债务的当事人、责任、欠债事由、时间、地点及偿还情况等。

第八条 本社建立健全集体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定期评估债务风险状况,划定债务率红线,确保债务适度、可控

第九条 本社坚持以收定支,严格落实执行年初预算,原则上不举债,严禁非经营性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发放福利分红及解决管理人员薪酬举债。

第十条 本社根据债务成因,采取有针对性的化解措施和办法,逐步化解往年债务,切实减轻债务负担。

第十一条 本社不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违反该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推动本社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社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范围为当年可分配收益,包括当年收益与年初未分配收益。

第三条 本社按照效益优先原则开展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根据年度收益情况,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计提章程规定的公积公益金后,根据可分配收益情况,确定分配额度和分配比例。

第四条 本社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按照提取公积公益金、向成员分配收益、其他分配的顺序进行。

第五条 本社开展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条件为:当年成员人均可分配收益达到 元以上,且本社集体可分配收益达到 万元以上(具体金额可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情况自行规定)。

第六条 本社当年可分配收益为负、无经营性收入或者经营性负债占经营性资产的比例超过100%等情形的,不开展成员分红。

第七条 本社开展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前,对年度收益情况进行清理,对不纳入收益分配范围的各项资金,一律不纳入分配;应纳未纳入收益分配范围的各项资金,及时纳入核算。

第八条 收益清理结束后,由理事会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应包括收益分配年度、当年各项收入、支出金额、本年收益金额、可分配收益总额、收益分配项目、参加分配成员人数、到户分配金额等事项。

第九条 本社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本社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需向全体成员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保证收益分配额度、审批结果、资金使用、操作步骤等公开公正、阳光透明。

第十一条 本社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方可执行分配兑现。开展分配时,由理事会制作收益分配表,通过银行转账兑付。

第十二条 收益分配完成后,本社理事会将分配兑现情况向全体成员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将收益分配方案、会议决议等书面材料、收益分配表,报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本社开展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必须严格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定期公开财务收支情况,便于成员监督。

第十四条 本社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审计制度,定期聘请第三方对本社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情况进行审计,强化收益分配外部监督。


附件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社档案是指本社在农村改革、生产经营、资产管理与会计核算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社档案管理主要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本社健全档案管理机制,完善档案管理措施,落实管理人员及责任,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和安全。

第五条 本社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当按照要求规范整理后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六条 本社依据《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规定,制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七条 本社档案一般包括文书、基建项目、设施设备、会计、音像、实物等类别。各类文件材料整理方法和归档时间如下:

(一)文书类应当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或者《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15)的要求进行整理,于次年上半年归档。

(二)基建项目类应当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并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三)设施设备类应当在开箱验收后即时归档,使用维修记录等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进行收集管理。

(四)会计类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于次年3月底之前归档。

(五)照片应当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2014)整理,由拍摄者在拍摄后1个月内将照片原图连同文字说明一并归档。

(六)电子文件应当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16)收集归档并管理。

(七)实物和其他门类按照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八条 本社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确保档案安全。对音像档案和电子档案,要定期检查信息记录的安全性,确保档案可读可用。

第九条 本社档案工作人员离任时应当进行档案移交,履行交接手续,防止档案散失。

第十条 本社换届选举后10日内,应当履行档案交接手续。必要时可以在选举前将档案暂存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本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档案资料,交由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代为保管。

第十二条 本社建立档案查阅利用制度,为本村各类组织及其成员、村民提供服务。查阅档案要遵守利用规定、履行查阅手续,不得有涂改、损毁、调换、抽取档案等行为。

 

 

 

 

 

 

 


 

 

 

 

附件7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条 本社涉及全体成员利益的事项均应执行民主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确保决策的规范性、科学性、民主性、公正性。

第二条 本社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审议、修改组织章程、规章制度等事项;

(二)成员身份的取得和丧失等事项;

(三)选举任免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相关管理人员以及其薪酬金额等事项;

(四)审议组织年度发展规划、预决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相关工作报告等事项;

(五)组织使用集体资产对外出租、发包、投资等事项的可行性及合同的签订、履约报告等事项;

(六)大额采购、工程项目建设的招投标、验收等事项;

(七)坏账、呆账、不良资产的核销,集体资产的增减、报损、赠受等变动,大额举债等事项;

(八)成员转让股权、村集体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事项;

(九)村集体合并、分离、解散等事项;

(十)其他事项。

第三条 本社民主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参加会议,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条 本社对重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应如实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载明决议事项、内容、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应到会人数、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表决人员应当分别在赞成不赞成弃权栏签名。

第五条 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形成决议后,应及时对表决结果及实施情况公开公示,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开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决议结果报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相关的原始档案资料,包括会议记录纪要、公开情况等决策全过程,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以及本社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资料收集存档。

第七条 对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变改。确需更改,应重新提交民主决策。

第八条 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未按规定事项、范围、程序决策的,擅自改变决策或不按决策办事的,弄虚作假造成决策失误的,将进行严肃问责,视不同情况和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控股企业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社依据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加强对控股企业的管理,依法保障集体和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控股企业是指本社以独资、控股等方式成立的企业。

第三条 本社成立控股企业,需经过充分市场调研,按照集体重大事项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报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依据相关程序注册登记。

第四条 本社控股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接受政府及本社的监督。 

第五条 本社控股企业应制订企业章程,经本社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本社对控股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选聘管理人员等权利,必要时可派人参与经营活动、财务活动。

第七条 本社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为本社理事长。控股企业应建立业务执行机构,相关岗位设置、薪酬标准、绩效考核办法,应经本社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条 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可到控股企业兼职,但不得领取报酬。

第九条 本社控股企业财务可委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或有资质的第三方代账公司代管,依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记帐核算。

第十条 本社控股企业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坐收坐支,严禁乱发补助、福利、奖金。严格控制直接经营项目费用,降低生产服务成本,提高收益水平。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减少人员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本社控股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运营,建立符合实际的内部审批流程,并列入公司章程进行明确。

第十二条 本社控股企业利用本社资产、资源用于经营的,应按照本社财务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民主决策流程。

第十三条 本社控股企业的重要投资、重要物资采购、重要人事任免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要先向本社作出书面报告,由本社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本社控股企业应加强债务管理,严禁举债用于企业支出,严禁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本社控股企业应当按季向本社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年度终了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报告,由本社对全体成员公开公示。

第十六条 本社控股企业年度利润方案经本社集体研究决定后,报人民政府审批,由本社对全体成员公开。

第十七条 本社控股企业的经营、财务情况等纳入本社年度审计计划,实施年度审计。

第十八条 本社控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需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

第十九条 本社控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损害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本社有权进行问责。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