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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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92151091B/202504-00067 组配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发布机构: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4-24 发布日期: 2025-04-24
索引号: 11341730092151091B/202504-00067
组配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发布机构: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4-24
发布日期: 2025-04-24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5-04-24 15:33 来源: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事项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处室

抽查主体

(层级)

抽查

对象

抽查基数

和比例

抽查

目标数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抽查

时间段

备注

1

2025年度全市场监管部门不定向抽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合伙)期限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出资额)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专利标识标注的检查。

各县市区(园区)自行组织发起(信用监管、网络交易监管、知识产权保护按职责分工指导)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抽查基数约1截至2024年底全市经营主体总数,抽查比例不低于3%

200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经营主体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加大对“一人多照”“一址多照”等经营主体的抽查力度。

20253月至11月(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开展,与日常登记事项监管相结合)

 

2

2025年度价格行为抽查

行业协会商会价格行为抽查。重点对具有法定职责、承担行政部门委托或授权职能、与政府部门尚未脱钩的行业协会进行抽查,严厉查处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借助行政权力搭车收费,以及将政府部门委托事项的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等行为。

各县市区(园区)自行组织发起 (价格监督检查指导)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辖区内行业协会商会

各地根据辖区内行业行会商会实际情况确定10%-30%抽查比例

结合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抽取。

20254月至7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价格行为抽查。重点对具有一定行政资源和垄断性的中介机构开展检查,规范行政机关指定或推荐中介服务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

辖区内中介服务机构

各地根据辖区内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实际情况确定10%-30%抽查比例。

20254月至10

 

3

2025年度广告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抽查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各县市区(园区)自行组织发起(广告监管科指导)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和从事广告经营、发布业务的企业、个体户

广播电台、电视台抽查比例100%;报刊出版单位按照每年25%、4年全覆盖的比例抽取;企业、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不高于5%。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企业的抽查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不同,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开展广告活动主体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试点的市、县,可参照风险评级结果确定抽查比例。

2025年3月至11月

 

4

2025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情况抽查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各县市区(园区)自行组织发起(广告监管科指导)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各地自行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抽查比例不高于5%

各地根据实有数量确定

结合辖区内企业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信用风险为A、B、C、D类的企业分别递加比例进行抽取。

20253月至11月

 

5

2025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生产、流通领域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在中国电子质量监督e-CQS信息化系统实施) 

市、县市区(园区)各级自行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科牵头指导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重点工业产品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20253月至11

 

 

6

2025年度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

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市、县市区(园区)各级自行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科牵头指导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全市查基数100户。市局抽查比例为10%。县(市、区)局按分类监管要求开展。

市级10户;县区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县(市、区)局根据获证企业分类结果,对AA、A、B、C类企业分别以不低于20%、不低于50%、不少于1次、不少于2次的比例和频次进行检查。

20253月至11

 

7

2025年度食品销售抽查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园区)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指导)

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风险等级评定为B级C级的食品销售者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53月至11月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风险等级评定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入网食品销售者

8

2025年度食品摊贩抽查

食品摊贩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园区)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服务监管按职责分工指导)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备案的食品摊贩

由各地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实际情况确定

20253月至11

 

9

2025年度餐饮服务抽查

对非高风险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园区)自行组织发起(餐饮服务监管指导)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风险等级为D级以外的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53月至11

 

10

2025年度小餐饮抽查

小餐饮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园区)自行组织发起(餐饮服务监管指导)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备案的小餐饮

由各地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实际情况确定

20253月至11

 

11

2025年度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抽查除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园区)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牵头指导)

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结合食品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53月至11月

 

12

2025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市、县市区(园区)各级自行组织(食品抽检科指导)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食品、流通、餐饮环节经营食品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各地按计划实施

按照食品安全抽检要求实施

13

2025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特殊食品销售广告发布监督抽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各县市区(园区)自行组织发起(特殊食品监管广告监管按职责分工负责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根据特殊食品销售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53月至10

 

14

2025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园区)自行组织发起(特种设备监管科指导)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不低于辖区使用单位数量的5%。

 

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比例不低于50%

20254月至11

 

15

2025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1.证后监督检查由省级统一组织发起;

2.生产单位的常规监督检查由市级组织发起。

特种设备监管科牵头指导)

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1.证后监督检查基数428户,抽查比例100%(省级直接实施抽查的比例不低于 3%,其余派发至市级部门);

2.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比例由市级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1.证后监督检查:省级13户;市县级415户;

2.生产单位的常规监督检查由市级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20254月至11

 

16

2025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园区)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5年3月至11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市局统一发起(计量牵头指导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全市抽查基数7家,按照每年25%抽取、4年内全覆盖的比例抽取。

 

2025年3月至11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园区)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5年3月至11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各县市区(园区)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5年3月至11

 

16

2025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市局统一发起(计量牵头指导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全市抽查基数2家,按50%比例抽取。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5年3月至11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园区)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5年3月至11

 

16

2025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园区)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5年3月至11

 

17

2025年度自愿性认证活动和结果监督抽查

自愿性认证活动和结果检查

在宣城市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由各县市区(园区)自行组织发起。

认检科牵头指导)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在宣城市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

在宣城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抽查比例不高于30%。

对于在宣城市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各县市区(园区)检查5家以上。

风险类别为ABCD类的认证机构分别递加比例进行抽取

20253月至11

对于总局下发的获证组织抽查任务,市局组织检查

18

2025年度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和结果监督抽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和结果检查

市、县市区(园区)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认检牵头指导)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

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抽查比例不高于30%

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市、县市区(园区)两级按获证企业10%-30%抽查;县市区(园区)在流通领域抽查5-10家。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53月至11

 

19

2025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省级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园区)组织发起(认检牵头指导)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基数为85家机构。市、县市区(园区)局按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要求进行抽取。

按分类监管要求确定。

按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要求确定

2025年3月至11月

 

20

2025年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标准化科牵头指导)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

 

市级抽查数量不低于50项。

 

2025年4月至11月

依托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施抽查

21

2025年度全省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定向抽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合伙)期限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出资额)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包括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统一组织发起(信用监管处牵头)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大型企业

抽查基数866户,抽查比例不低于70%

不少于606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57月至11月

 

22

2025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直销行为抽查

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直销员招募的检查;直销员证的检查;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换货、退货的检查;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统一组织发起(竞争执法局牵头)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注册地在安徽的直销企业总公司及分支机构

基数38户,抽查比例5%。

2户

结合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抽取。

20253月至11

 

23

2025年度电子商务平台情况抽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清单情况的检查

统一组织发起(网络交易监管处牵头)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省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基数为辖区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28户,抽查比例70%。

20户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55月至11月

 

24

2025年度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标准化处牵头)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社会团体

750项,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1%。

不低于10项

 

2025年4月至11月

依托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实施

25

2025年度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定向抽查

地理标志产品和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保护处牵头)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

2000户,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20%

400户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53月至11月

 

26

2025年度商标代理行为抽查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各市分别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促进处牵头指导)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商标代理机构

基数1087户,抽查比例3%。

31

根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对A类抽查比例为3%,B类抽查比例2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20254月至11

 

27

2025年度专利代理行为抽查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处牵头)

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全省专利代理机构

基数675户,抽查比例3%。

20

根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对A类抽查比例为3%,B类抽查比例2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20254月至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