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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92151091B/202504-0005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案件及违规名单
发布机构: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三月第四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6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4-01 发布日期: 2025-04-01
索引号: 11341730092151091B/202504-0005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案件及违规名单
发布机构: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三月第四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6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4-01
发布日期: 2025-04-01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三月第四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6件)
发布时间:2025-04-01 18:06 来源: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履行方式及时间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案件名称 处罚机关
1 旌德给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25MA2UD4QX5H 李银建 旌市监处罚〔2025〕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发布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罚款 处罚款900元 0.090000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5-3-28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给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旌德县霞溪商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25MA2QU8WN13 程冬萍 旌市监处罚〔2025〕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罚款 1.警告
2.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①亿琦玮心意麦芽糖(净含量:45g,生产日期:20240101,保质期:十二个月)1盒;②步步糕(净含量:120g,生产日期:20240110,保质期:一、四季度六个月,二、三季度四个月)1盒;③步步糕(净含量:120g,生产日期:20240112,保质期:一、四季度六个月,二、三季度四个月)1盒;
3.罚款3000元;
0.300000 0.000650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5-3-27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县霞溪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旌德县欧德福生活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825MA2UX7C89J 陈兴业 旌市监处罚〔2024〕299号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销售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0.300000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5/3/26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县欧德福生活超市销售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安徽安兴食品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25MA2TYNDB8W 陈关喜 旌市监处罚〔2025〕0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2.66元;
2.没收141袋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薯妈妈带皮香薯干”(净含量:100克);
3.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0.200000 0.225256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5/3/26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安徽安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 旌德县兴隆镇小华零食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825MA2QUEC7XT 秦优兰 旌市监处罚〔2025〕0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12粒南孚7号碱性电池(LR03-2B/1.5V);
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0.300000 0.003000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5/3/26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县兴隆镇小华零食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 旌德县兴隆镇刘延勤小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25MA2QTTKK2A 刘延勤 旌市监处罚〔2025〕034号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警告;
2.没收4盒黑人超白竹炭深洁牙膏(净含量:190克,限期使用日期:2023年9月13日)、1盒高露洁草本防蛀牙膏(净含量:140克,限期使用日期:2021年1月20日)、2盒中华健齿白牙膏(净含量:105克,限期使用日期:2022年4月19日)、1瓶飘柔杏仁长效柔顺滋养洗发露(净含量:400ml,限期使用日期:2024年6月4日)、1瓶飘柔绿茶长效清爽去油洗发露(净含量:190ml,限期使用日期:2024年11月7日)、1瓶飘柔兰花长效洁顺水润洗发露(净含量:190ml,限期使用日期:2024年11月6日);
3.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0.300000 0.011300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5/3/26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县兴隆镇刘延勤小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