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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131313113213/202504-00038 组配分类: 起草说明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旌德县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4-16 发布日期: 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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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起草说明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旌德县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4-16
发布日期: 2025-04-16
《旌德县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5-04-16 15:11 来源:旌德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


《旌德县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旌招组〔2022〕3号)将于2025年5月22日到期。为持续培育发展新动能,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以商招商。县招商合作中心牵头起草了《旌德县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2025年3月,县招商合作中心草拟了《旌德县招商引资引资人奖励暂行办法》初稿,经县招商合作中心党组会议研究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4月1日,县招商合作中心将征求意见稿通过协同发至相关单位征求意见;4月16日,县招商合作中心走访安徽新康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省赫菲特汽车有限公司、铠麦斯电子(安徽)有限公司、安徽飞翔电器有限公司、安徽简星科技有限公司、旌德县麦丰光电有限公司、安徽鑫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安徽黄山云乐灵芝有限公司征求意见。根据相关单位及企业反馈的意见建议予以修改完善。现将《旌德县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旌德县政府网向社会公众进行意见征集。


三、主要内容


《办法》由引荐人认定、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评定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六个部分组成,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引荐人认定:“引荐人”是在第一时间提供有效招商引资信息,在项目对接、洽谈、落地过程中起实质性促成作用,并成功引进招商引资项目落户我县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包括项目的投资人和合作人。公职人员作为引荐人的,不适用本办法。


(二)奖励条件:引荐项目为在我县投产或运营的新设法人项目。限于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和文旅类项目。(不含光伏、机制砂、商品混凝土、矿山开采等资源类项目)。引荐项目需在双方协议约定的建设期内投产,外资项目实际形成固定资产300万美元以上,内资项目实际形成固定资产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政策性投入和政府性投入), 且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及相关经济指标与投资协议的要求一致。


(三)奖励标准


1.外资项目按外商实际投入且形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的5‰计算奖金。


2.内资项目按县外企业实际投入且形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的3‰计算奖金。


3.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工业制造项目(上述三类企业以当年权威机构发布的榜单为准,含其绝对控股的企业),除按上述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外,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金。


(四)奖励评定程序


1.申请。引进项目达到申报条件,引荐人须在引进项目竣工正式投产后1年内,向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会同县发改委、县科技商务工信局、县统计局等部门进行核实验收。


3.认定。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会同项目投资人、引荐单位、项目落地单位对项目引荐人进行认定。


4.兑现。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项目受益财政承担引荐人奖励奖金。

奖励申报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个项目只奖励一次,固定资产情况以引荐人申报日为截止时间计算,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市场主体投资的已纳统的固定资产投资票据为准,单个项目奖励原则上不超过200 万元人民币。

(四)新旧办法变化内容


1.奖励条件。增加文旅类项目。


2.奖励标准。将原第三章第五条中“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 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金。”修改为“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金。”


3.奖励评定程序。


(1)删除原《办法》中第四章第六条“备案”流程。


(2)将原《办法》中第四章第七条引荐人申报奖励时间中的“引荐人自引进项目竣工投产之日起1年内”修改为“引荐人自引进项目竣工正式投产后1年内”。删除了原《办法》中第四章第七条引荐人需提供材料里的“资金到位证明”。

(3)将原《办法》中第四章第八条审核流程进行了完善修改,精减了实地核实验收部门。


(4)在奖励评定程序中新增“认定”流程。


(5)将原《办法》中奖励评定程序第九条“兑现”流程进行完善修改,明确引荐人奖励资金来源,以及项目引荐人所得奖金代扣代缴工作。


(6)将原《办法》中奖励评定程序第十条对固定资产的认定进行了明确。


(7)将原《办法》中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中的“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为“本办法由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四、主要目标

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宽招商渠道,积极营造浓厚的招商引资氛围,助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