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蔡家桥镇工业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3-07 10:08
来源: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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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家桥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来的《蔡家桥镇工业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要求审批的申请等材料收悉。经会议研究,批复意见如下:
一、蔡家桥镇工业污水处理厂位于旌德示范区蔡家桥片区健康食品产业园内,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一座工业污水厂及配套设施,处理规模为500m³/d。项目使用“粗格栅集水池+调节池+气浮池+A2O+AO+二沉池+高效沉淀池+反硝化滤池+消毒工艺”工艺。该项目经县发改委备案,项目代码:2412-341825-04-01-626554。根据环评结论,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在拟选地址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过程和运营使用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制定并落实施工期环境管理方案措施,避免施工过程产生的粉尘、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按《报告书》要求对粗格栅集水池、气浮池、事故池、调节池、厌氧池及缺氧池、储泥池、脱水机房等产生的恶臭气体进行封闭收集,采用酸碱喷淋+喷洒除臭剂装置处理后排放。硫化氢、氨和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的相关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废水总排口尾水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指标需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水标准,其他指标需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 A 排放标准要求,考虑到水体环境承载能力需进一步提升,需要在项目建成投运后一年内,对下游水质断面开展定期监测并进行论证分析,考虑将除磷工艺升级,进行深度除磷,将总磷排放指标提高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Ⅲ类水要求0.2 mg/L。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按《报告书》要求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确保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固体废物处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要求,固废不得长期存放,应定期清运,建立固废管理台帐。
(六)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制度。你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七)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要求,按照《报告书》规定的环境监测因子和监测频率及监测计划开展监测。
三、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根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条件有关规定,你单位不得出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组织竣工环保验收,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五、你单位应严格按《报告书》要求进行项目建设,未经我局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评文件。
六、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旌德县大队负责对该项目单位“三同时”执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管。
2025年3月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你公司对本批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