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旌德县澳升矿业有限公司萤石破碎及精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3-27 14:03
来源: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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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澳升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萤石破碎及精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要求审批的申请等材料收悉。经会议研究,批复意见如下:
一、旌德县澳升矿业有限公司萤石破碎及精选技改项目位于旌德县俞村镇桥埠村,项目总投资550万元。项目拟新增破碎工序,对现有浮选工艺升级改造,提高萤石矿石中氟化钙的回收率;对污水处理工艺进行改造升级,增设事故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同时增设污水入河排污口,使生产稳定连续运行,技改后形成年产30000吨萤石精粉能力。该项目经旌德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备案,项目代码:2404-341825-07-02-416429。根据环评结论,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在拟选地址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过程和运营使用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破碎投料粉尘、破碎粉尘和水磨投料粉尘经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原料室、破碎车间顶部设置自动雾化喷淋设备,破碎料的输送皮带封闭,厂区地面混凝土硬化处理,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平台;氟化物、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相关限值要求;氟化物、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车辆冲洗废水经车辆冲洗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车辆冲洗;生产废水(水磨及浮选废水、初期雨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90%回用于生产,10%外排至凫阳河。废水排放指标需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其中氟化物浓度按照≦8.0mg/L进行监督管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的产噪设备要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厂房隔声、设备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固体废物处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要求,固废不得长期存放,应定期清运,建立固废管理台帐。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为废滤袋、除尘灰、污泥,废滤袋收集后综合外售处理,除尘灰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污泥收集后外售处理。危险废物为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废机油、废机油桶,危险废物经收集后在厂区危废暂存间贮存,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五)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制度。你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六)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
三、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根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条件有关规定,你公司不得出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组织竣工环保验收,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五、你公司应严格按《报告表》要求进行项目建设,未经我局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评文件。
六、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旌德县大队负责对该项目单位“三同时”执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管。
2025年3月2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你公司对本批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