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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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502-00034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旌德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旌政行复〔2025〕2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2-21 发布日期: 2025-02-21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502-00034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旌德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旌政行复〔2025〕2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2-21
发布日期: 2025-02-21
旌德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旌政行复〔2025〕2号
发布时间:2025-02-21 16:06 来源:旌德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西门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汪新发,局长。

申请人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9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2.要求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是否成立,向申请人作出详细答复

经审查,申请人2025年1月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宣城XX有限公司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月8日答复不予立案。另查明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2434次,举报3822次。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具有救济个人合法权益的属性,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需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向全国12315平台大量的投诉举报行为,已明显超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合理范畴,目的不是依法有序地寻求权利保护,而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