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131313113213/202502-0021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成文日期: | 2025-02-17 | 发布日期: | 2025-02-17 |
发文字号: | 政办〔2025〕12号(JDXG-2025-02-05)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旌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8602719 |
索引号: | 123131313113213/202502-00214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成文日期: | 2025-02-17 | ||
发布日期: | 2025-02-17 | ||
发文字号: | 政办〔2025〕12号(JDXG-2025-02-05)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旌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8602719 |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旌德县公共租赁住房
管理办法》的的通知
政办〔2025〕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旌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7日
旌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满足不同层次家庭住房需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7〕158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20〕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旌德县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公租房补贴发放。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基本思路,按照统筹规划、并轨运营、租补分离、梯度保障的原则,通过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等方式,不断提高公租房使用效率和保障水平。
第三条 县住建局(县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县财政、县民政、县自然资源规划、县人社、县公安、县发改、县税务、县公积金等部门建立健全公租房准入、退出及使用管理的信息共享、动态联审机制,促进公租房保障的公平公正、高效精准。
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会同各有关单位组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建库、配租工作;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租金标准。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四条 公租房保障的申请人截止申请之日,应为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确因经济困难年龄虽未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视为具有申请人资格: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及其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具有城区居民户籍3年以上,并且在城区实际居住;
2.申请人家庭在城区无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县政府公布住房保障标准;
3.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房产,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2.申请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新就业人员,且录用或聘用时间在5年内(含),时间以人社部门录用批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材料为准。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户籍在城区以外;
2.在城区单位(或企业)工作,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存社会保险1年以上;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房产。
(四)在旌创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公租房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本县城区居住证;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毕业不满3年,以最高学历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准;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房产。
(五)其他保障群体。其他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人才引进等需要,需提供公租房保障的,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
第五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一)在城区转让房屋或退出公有住房不满三年的;
(二)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曾享受过公租房租售并举保障或经济适用房保障的;
(四)其他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已享受本县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公寓政策的,不再享受公租房保障。
第六条 公租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县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公租房,并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租赁补贴是指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市场方式自行承租住房的,按照公布的补贴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优先安排实物配租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对城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在城区工作和生活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授予荣誉功勋人员、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及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予以优先、精准保障。
第七条 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时,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确定1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原则上根据实物配租时的房源确定户型。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租房。
当准予实物配租的申请户数多于实物配租住房房源时,应以抽签、摇号或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资格和选房顺序,对未获得实物配租房源的申请家庭登记为轮候对象。
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县发改会同县住建、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核定并公布。承租对象按公布标准缴纳租金。
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县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其债务偿还以及公租房的维修维护、运营管理等。
第九条 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且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可发放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标准依照县政府当年公布的补贴标准,当年未公布的按照县政府上一年公布的租赁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条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金从县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中安排,也可从省级财政租赁补贴资金和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资金中列支。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城镇低保、低收入、其他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等保障群体租赁补贴的发放,租赁补贴资金由县财政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低保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旌德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现状符合有关规定的家庭,以民政部门审核认定为准;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且家庭财产现状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家庭;其他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且家庭财产现状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家庭。
上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每年度政府公布的为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当年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城镇低保、低收入及其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向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申请;经社区受理、旌阳镇初审公示后,县住房保障部门组织民政、公安、不动产登记等部门通过申请救助家庭收入状况信息核对平台、机动车登记信息平台、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等系统对申请家庭收入状况、机动车登记、房屋登记情况等进行并联审查、审核、公示,并根据房源情况及时组织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具体可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出台相应的分配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及在旌创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可根据县住房保障部门公布的房源情况,按下列程序申请、审核:
(一)申请受理。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向其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旌创业大学生直接向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旌德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复印件(查验原件);
2.人社部门录用批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相关材料;
3.诚信承诺书和同意核查家庭经济状况和房产情况承诺书(授权书);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单位初审。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受理申请后,及时完成初审工作,在所在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用人单位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及时进行审核、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实物配租。
第十四条 公租房实物保障实行合同管理制度,租赁补贴实行年审制度,经审查后符合公租房住房保障条件的,继续保障,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公租房保障。
公租房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准予续租。
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按时缴纳租金,负责房屋内配置器具的保管和维修,并承担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十六条 公租房承租人在承租期间自愿放弃承租资格的,应及时向公租房产权人办理相关退出手续,承租人腾退房屋的下月起停止缴纳租金,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
第十七条 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实物配租的须腾退公租房并按市场租金缴纳从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腾退之日期间的租金,对领取租赁补贴须全额退还。县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并记入公租房管理诚信档案及个人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一)通过隐瞒、虚报、伪造等不当手段骗取公租房保障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或不缴纳租金的;
第十八条 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公租房保障:
(一)已购商品住房,且交付满4个月的;
(二)通过继承、赠与等其他方式已取得房产的。
第十九条 公租房产权人要加强对公租房使用情况的日常动态管理,对经核实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要及时通知承租人限期腾退公租房。对确因在城区无房产,暂时无法腾退并要求继续租住公租房的,经县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可继续租住,续租期限为一年。对租住期满仍不腾退公租房的,将依法依规收回公租房。
第二十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公租房产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公租房使用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租房的分配、使用、退出和租赁补贴发放等工作,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接到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有关公职人员在公租房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租赁补贴发放等工作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城区公租房的保障范围、方式和标准应依据财政承受能力、居民收入、家庭平均住房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作出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