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皖宣环﹝旌﹞罚﹝2025﹞5号 |
处罚名称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2024年11月26日宣城市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中央环保督察交办信访件开展核查时发现:安徽泛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碳基环保材料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于2024年2月7日通过旌德县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安徽泛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获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建设了2台静电除尘设备、2台烘干机、2台流水线、2台喷淋塔设备该公司存在部分设备安装时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行为。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适用于《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安徽泛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825MA8QRMMH1W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辛* |
处罚结果 | 对该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伍佰玖拾贰元(小写:51592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3-06 |
处罚机关 | 宣城市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
地方编码 | 341825 |
备注 | |
公示期限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