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卢XX。
被申请人: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西门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汪新发,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的结案反馈,于2024年11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因缺少利害关系证明材料,本机关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2024年11月2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11月25日受理该复议申请。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对举报投诉人进行奖励;2.被申请人对立案处罚结果书面回复举报人;3.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并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的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作出政纪处分。
申请人称:2024年9月21日,申请人在美团外卖店名“XX水果大卖场(XX店)”购买一份进口智利西梅(订单金额28.9元)举报到12315平台,被申请人回复:收到您的举报并立即开展实地核查。经查,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我局已依法查处,查处情况请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网页中查询。您的投诉我局已予以受理,受理后及时通知了被投诉人,并开展调解工作,但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终止本次调解,请采用其他合法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此回复!
申请人认为:第一,被申请人没有对查实的举报进行依法奖励。从答复内容看,经查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我局已依法查处,那么就是查证属实。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所以奖励的条件只有一个举报属实。从答复看,责令改正就是违法行为存在的,就是查证属实,那么依照第一百一十五条毫无疑问应该给予奖励的。第二,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没有查询到该企业的立案处罚情况,也就是说该案件并没有结案,但是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做出结案反馈,程序违法。第三,对被申请人认定违法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表示不认可,被申请人没有查明商家违法所得多少违法持续时间多久,没有发函美团平台协查违法所得也就没有证据证明其违法轻微,被申请人也没有没收违法所得,没有哪一条法律法规可以免去没收违法所得。故被申请人应当立案查明违法所得多少,违法持续多久和没收违法所得。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申请人卢XX身份证复印件1份、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复印件1份、外卖平台订单截图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一、依法对举报投诉人进行奖励。被申请人2024年9月23日收到申请人12315平台举报单,举报内容为“旌德县XX水果批发店”美团外卖平台外卖店铺存在国产西梅充当进口西梅,存在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4日立案并展开调查。经查明,被举报人经营的涉案产品在美团外卖平台宣传“进口智利西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违法事实成立。案发后,被举报人立刻予以改正(删除了“进口智利”字样),鉴于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于2024年11月18日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旌市监不罚〔2024〕XX号)。申请人提出进行奖励,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第二款“本细则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10万元以上罚没款(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和)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及《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第三项“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奖励事项不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不予奖励。
二、被申请人对立案处罚结果书面回复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市监不罚〔2024〕XX号),并将举报处理结果于2024年11月27日邮寄(EMS邮件编号:120362250XX)送达申请人,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处理举报程序合法合规,已依法履行处理本次举报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不成立,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全国12315平台举报页面截图复印件1份、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复印件1份、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市监不罚〔2024〕XX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处理结果告知函(旌市场监管旌答字〔2024〕15号)及快递单签收截图复印件1份、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旌市监不罚告〔2024〕XX号)复印件1份、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复印件1份、旌德县XX水果批发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旌德县XX水果批发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旌德县XX水果批发店经营者王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西梅”提货订单截图复印件1份、宣城XX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复印件1份、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复印件1份、外卖订单截图复印件1份、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复印件1份、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号:2024XX)复印件1份、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复印件1份、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审核表复印件1份、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复印件1份、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复印件1份、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结案审批表复印件1份、被举报人现场整改照片复印件1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旌德县XX水果批发店行政处罚公告查询页面复印件1份。
经审理查明:旌德县XX水果批发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XX,经营范围含水果批发零售。2024年9月21日申请人从旌德县XX水果批发店在美团外卖平台开设的店铺“XX水果大卖场(XX店)”,购买“进口香蕉一根”,“智利西梅约500g”1份。香蕉实付1.5元,西梅实付25.8元,打包费0.1元,配送费1.5元,申请人共支付28.9元。2024年9月23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旌德县XX水果批发店以次充好,以国产西梅充当进口西梅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要求赔偿一千元,同时要求立案处罚,处罚结果书面回复,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2024年9月24日被申请人立案调查,9月2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已立案调查。2024年10月9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结案反馈,告知申请人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已经依法查处,查处情况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网页查询;投诉受理后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决定终止调解,可采取其他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2024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以旌德县XX水果批发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市监不罚〔2024〕XX号),决定对旌德县XX水果批发店不予行政处罚,并于当日送达旌德县XX水果批发店。2024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处理结果告知函(旌市场监管旌答字〔2024〕15号),并于11月27日通过中国邮政EMS(邮件号:120362250XX)函寄申请人,申请人于11月29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卢XX身份证、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外卖平台订单截图、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市监不罚〔2024〕XX号)及送达回证、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处理结果告知函(旌市场监管旌答字〔2024〕15号)及快递单签收截图、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旌市监不罚告〔2024〕XX号)及送达回证、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旌德县XX水果批发店营业执照、旌德县XX水果批发店食品经营许可证、旌德县XX水果批发店经营者王XX身份证复印件、“西梅”提货订单截图、宣城XX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号:2024XX)、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审核表、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结案审批表、被举报人现场整改照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旌德县XX水果批发店行政处罚公告查询页面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举报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实名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结案反馈,告知申请人已经依法查处,查处情况可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网页查询,但2024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才对被举报人旌德县XX水果批发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市监不罚〔2024〕XX号),11月27日向申请人函寄《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处理结果告知函》(旌市场监管旌答字〔2024〕15号),显然被申请人的结案反馈违法。申请人如对《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处理结果告知函》(旌市场监管旌答字〔2024〕15号)不服,可以在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2024年10月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举报案件的结案反馈程序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旌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员 张迪泓
行政复议员 侯卫琼
行政复议员助理 张 信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