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行政权力运行> 行政复议公开>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503-00017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徐XX不服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3-03 发布日期: 2025-03-03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503-00017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徐XX不服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3-03
发布日期: 2025-03-03
徐XX不服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
发布时间:2025-03-03 14:52 来源:旌德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键词】

工伤;社会保障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徐XX

被申请人: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是XX县XX镇卫生院副院长、临床医师,主要从事医疗、计划免疫、公共卫生等相关工作。2024年9月27日申请人在卫生院上班,工作时间8:00-11:30,13:30-17:00;同时兼任值班医生,值班时间为24小时,即9月27日8:00至9月28日8:00。申请人当天至15:22左右共接诊病人17人次,其中包括心脏相关疾病3人次、糖尿病1人次、脚踝扭伤1人次,荨麻疹1人次,上呼吸道感染2人次,脑血管疾病2人次,高血压6人次、腿外伤1人次。17:00-18:00申请人开启紫外线灯对外科科室进行消毒。20:30左右申请人在XX镇卫生院一楼洗澡间洗澡时左膝部扭伤。9月28日申请人到XX县人民医院就诊,县人民医院MRI报告单检查结论为考虑左膝后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外侧半月板前角损伤2-3级、左膝关节腔积液。2024年9月29日XX县XX镇卫生院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认定申请人左膝受伤为工伤。2024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受理,12月4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值班洗澡时受伤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也不属于因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并向申请人和第三人送达《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另查明,申请人经被申请人批准,2024年10月12日到上海市XX人民医院诊治,影像学诊断结果为:1.左膝内侧半月板桶柄状撕裂;2.左膝前交叉韧带变性;3.左膝少量积液,腓肠肌外侧头、腘肌轻度拉伤。2024年10月18日—26日申请人在XX医学院XX医院住院治疗,完成“关节镜膝关节检查+关节镜膝关节滑膜切除术+膝半月板部分切除术”。

【案件办理情况】

复议机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申请人在镇卫生院一楼洗澡间洗澡时扭伤左膝,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的伤害,双方意见一致。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申请人的洗澡行为与工作是否有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申请人作为镇卫生院当天值班医生需24小时在单位值班,除工作接诊外,解决自身的基本生理需求,例如上厕所、吃饭、休息、打水等也需在工作单位和值班时间内完成。晚上申请人在值班室睡觉休息,睡觉前在卫生间用盆盛水冲洗,清洁个人卫生符合常理,也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申请人在劳动过程中为满足自身合理的、必要的生理需求的行为,是劳动者所享有的基本权益的一部分,也是为了维持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所必需的条件,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的必要延伸,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由此可见,值班医生值班期间,解决自身基本生理需求的过程中受到的意外伤害,不能机械、割裂地认为是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同时不具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是与工作有关的间接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故此,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

【案件评析】

工伤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一环,其深远的意义在于构建了一个全面、公正且高效的职业伤害防护网,不仅为劳动者提供了坚实的保障,还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经济的稳健发展。对于职工而言,工伤保险是生命和健康的安全网。在工作中,职工可能会面临各种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风险。一旦发生工伤,医疗费用往往是一笔沉重的负担,而工伤保险能够及时支付这些费用,避免职工及其家庭因伤加重生活负担,甚至因伤致贫。对于企事业单位来说,工伤保险是减轻负担与提升安全意识的“双保险”。企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将工伤风险分散到工伤保险基金,极大减轻了因高额工伤赔偿带来的财务压力,避免企事业单位因重大工伤事故而陷入经营危机。在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申请人的洗澡行为与工作是否有关。复议机关在受理该案后,通过现场走访调查了解到申请人受伤当天是值班医生,需24小时在卫生院工作,休息。正是因为申请人工作时间的特殊性,晚上申请人在值班室睡觉休息,睡觉之前在卫生间用盆盛水冲洗,清洁个人卫生符合常理,也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值班医生值班期间,解决自身基本生理需求的过程中受到的意外伤害,不能机械、割裂地认为是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同时不具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通过该案,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了职工看病治疗的经济负担,彰显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优越性,也增强了劳动者对工伤保险制度的信任感和归属感,同时也为今后相关部门的工伤认定起到了一定指引和参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