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XX。
被申请人: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政务新区(环城北路与城东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江雅,局长。
第三人:旌德县XX卫生院。
负责人:胡XX(主持工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旌德不予认定2024XX),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4年12月11日受理。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并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征询了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旌德不予认定2024XX),并确认申请人于2024年9月27日发生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申请人称:2024年9月27日晚上大约20时30分许,申请人作为当天值班医生,在卫生间洗澡时不慎扭伤膝盖,造成半月板撕裂。后申请人于2024年9月29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申请人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申请人作为一名临床医务人员,每天与大量的病人接触,值班期间还要打扫清洁外科换药室(属于污染环境)、内科科室,很大可能在工作时携带甚至感染细菌病毒。为了避免将细菌病毒带出医院以及自身感染,在医院及时洗澡消毒已经成为医务人员的规范行为,而且医院设置员工浴室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因此,洗澡应视为临床医务人员工作的一个收尾性行为,是其工作所需的一部分。加之,申请人夜间还要继续值班,洗澡消毒也是为了防止将细菌病毒传播给前来看病的其他病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申请人的受伤应当为工伤,合法且更合理。申请人对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徐XX身份证复印件1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旌德不予认定2024XX)复印件1份、旌德县XX卫生院门诊病历复印件8份、旌德县XX卫生院2024年9月医务人员排班表复印件1份、XX卫生院卫生保洁管理规定复印件1份、XX卫生院肠道门诊工作制度复印件1份、XX卫生院发热门诊工作制度复印件1份、XX卫生院消毒隔离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XX卫生院外科科室紫外线消毒记录表复印件1份、XX卫生院工作人员信息及岗位职责复印件1份、XX卫生院医疗废物相关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体检制度复印件1份、皖南医学院XX医院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复印件1份、皖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XX医院出院记录(病案号:B18XX)复印件1份、皖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XX医院)(XX医院(本部))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复印件1份、上海市XX医院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复印件1份、宣城市XX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复印件3份、徐XX手写相关医疗规范1份、徐XX左膝受伤经过说明1份。
被申请人称:2024年9月29日,旌德县XX卫生院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害人徐XX。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徐XX的身份证复印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工伤事故报告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公示、XX卫生院工伤情况说明、旌德县XX门诊病历、MRI报告单、疾病证明书。XX卫生院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中简述:因值班期间蹲起时左膝关节扭伤疼痛,当时膝盖疼痛难忍,经休息未好转,第二天去旌德县XX检查,MRI结果:1、考虑左膝后交叉韧带损伤;2、左膝外侧半月板前角损伤2-3级;3、左膝关节腔积液。XX卫生院《工伤情况说明》中简述:兹我院职工在上班期间突然蹲起时左膝关节扭伤,后到旌德县XXMRI检查为:左膝后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半月板外侧半月伤2-3级,情况属实。
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受理,同日向XX卫生院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经调查查明:2024年9月27日8:00至9月28日8:00,徐XX在XX卫生院值班。XX卫生院门诊日志登记表记载,徐XX9月27日当天从8:02到15:22共诊疗病人17人次。徐XX调查笔录记载受伤经过为:“2024年9月27日20:30左右、我在旌德县XX卫生院值班,当天晚上没有什么病人,我就去一楼洗澡间洗澡。在卫生间洗澡的过程中蹲起时腿部扭伤,当时我就感觉腿很疼,我洗完澡后出去时腿都一扭一扭的,我就准备去卫生院三楼的值班室休息一下。走到二楼时我碰到值班的护士张XX,张XX看到我腿一扭一扭的,她就问我腿怎么回事,我跟她说是刚刚在洗澡的时候腿扭了一下,我就一个人走到三楼休息去了。休息了一会儿过后我打电话给张XX想让她帮我拿个东西,我当天晚上就在值班室休息了。等到第二天早上8:00下班,腿还是很疼,我准备去旌德县XX检查一下,在医院门口碰到王XX医生,我刚好和他交接班,我说我昨晚洗澡的时候脚扭了,要去旌德县XX检查一下,当天上午我就自己去了旌德县XX检查”。与徐XX一同值班的护士张XX及第二天接班的医生王XX的询问笔录佐证了徐XX是在9月27日20:30左右在XX卫生院洗澡时受伤。
被申请人认为:一是2024年9月27日20:30左右,徐XX在XX卫生院值班期间,其个人诉称因当天晚上没有什么病人,就去一楼洗澡间洗澡。医生值班期间吃饭睡觉上厕所,是不可抗力的生理需求,而医生在值班期间洗澡则不是属于必要的生理需求,是为了满足个人的卫生需要。值班医生救治病人于危急本就是争分夺秒,要做到随时待命,随叫随到,值班医生抱有侥幸心理进了浴室,身上刚抹上沐浴露或者全身湿透时,此时一个病人突发心脏骤停,如何可以第一时间冲到病人面前?所以徐XX在值班期间洗澡是其个人行为,与其工作毫无关联,洗澡摔伤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二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行为属于收尾性工作。医生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应该是指所有医生在工作时间前后都必须做的事,而医生值班期间洗澡不是医院明确规定每一名医生都必须做的事。医院规定医生就诊期间需戴口罩穿白褂,下班后工作场所需用84消毒液和紫外线消毒。XX卫生院门诊日志登记表记载,9月27日当天徐XX共诊疗病人17人次:心脏病1人次、荨麻疹1人次、高血压6人次、糖尿病1人次、上呼吸道感染2人次、脚踝扭伤1人次、脑梗死1人次、腿外伤1人次、冠心病2人次、脑梗塞1人次。这17人次是否携带感染细菌,无举证材料。消毒是需要专门的消毒器材进行,徐XX作为一名临床医生,在下班后应及时打扫、清洁外科换药室、内科科室,没有事实证明其已被感染或携带病毒,需通过洗澡来消毒。洗澡消毒属于徐XX个人主观臆断,无医学依据。当天,最后诊疗时间是15:22,从下午诊疗完最后一个病人,到20:30左右洗澡间隔了5个小时,徐XX认为其是为了避免将细菌病毒带出医院和自身感染而洗澡消毒的说法,不符合常理。洗澡不是医生职责范围内规定的工作内容,也不是约定俗成的消毒方式,所以徐XX的洗澡行为不能判定为其作为临床医生的收尾工作。由此可以判断,2024年9月27日20:30左右,徐XX在值班期间洗澡不是因不可抗的生理需求而进行的具体行为,与其工作没有关联性,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也不能判定为收尾工作。徐XX因值班期间洗澡导致受伤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综上所述,2024年12月4日,我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旌德不予认定2024XX),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特此报告。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旌德不予认定2024XX)复印件1份及送达回证复印件2份、认定工伤审批意见表复印件1份、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存根)(编号:2024XX)复印件1份、工伤认定申请表复印件1份、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复印件1份、徐XX身份证复印件1份、事故报告登记表复印件1份、工伤认定申请公示复印件1份、工伤认定申请公示照片复印件2份、工伤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徐XX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上海市XX医院影像(放射科)诊断报告复印件1份、旌德县XX疾病证明书(NO.000XX)复印件1份、旌德县XX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旌德县XXMRI报告单复印件1份、旌德县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复印件1份、工伤事故调查笔录复印件3份、张XX身份证复印件1份、XX卫生院门诊日志登记表复印件1份、XX卫生院处方笺复印件9份。
第三人未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旌德县XX卫生院执业许可证复印件2份、旌德县XX卫生院负责人证明1份、胡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是旌德县XX卫生院副院长、临床医师,主要从事医疗、计划免疫、公共卫生等相关工作。2024年9月27日申请人在卫生院上班,工作时间8:00-11:30,13:30-17:00;同时兼任值班医生,值班时间为24小时,即9月27日8:00至9月28日8:00。申请人当天至15:22左右共接诊病人17人次,其中包括心脏相关疾病3人次、糖尿病1人次、脚踝扭伤1人次,荨麻疹1人次,上呼吸道感染2人次,脑血管疾病2人次,高血压6人次、腿外伤1人次。17:00-18:00申请人开启紫外线灯对外科科室进行消毒。20:30左右申请人在XX卫生院一楼洗澡间洗澡时左膝部扭伤。9月28日申请人到旌德县XX就诊,县XXMRI报告单检查结论为考虑左膝后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外侧半月板前角损伤2-3级、左膝关节腔积液。2024年9月29日旌德县XX卫生院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认定申请人左膝受伤为工伤。2024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受理,12月4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值班洗澡时受伤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也不属于因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并向申请人和第三人送达《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旌德不予认定2024XX)。
另查明,申请人经被申请人批准,2024年10月12日到上海市XX医院诊治,影像学诊断结果为:1.左膝内侧半月板桶柄状撕裂;2.左膝前交叉韧带变性;3.左膝少量积液,腓肠肌外侧头、腘肌轻度拉伤。2024年10月18日—26日申请人在皖南医学院芜湖XX医院住院治疗,完成“关节镜膝关节检查+关节镜膝关节滑膜切除术+膝半月板部分切除术”。
以上事实有旌德县XX卫生院执业许可证、旌德县XX卫生院负责人证明、胡XX身份证、徐XX身份证、旌德县XX卫生院门诊病历、旌德县XX卫生院2024年9月医务人员排班表、旌德县XX卫生院卫生保洁管理规定、旌德县XX卫生院消毒隔离管理制度、旌德县XX卫生院外科室紫外线消毒记录表、旌德县XX卫生院工作人员信息及岗位职责、旌德县XX卫生院医疗废物相关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体检制度、皖南医学院XX医院收费票据(电子)、皖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XX医院出院记录(病案号:B18XX)、皖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XX医院)(XX医院(本部))住院费用汇总清单、上海市XX医院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宣城市XX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徐XX左膝受伤经过说明、《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旌德不予认定2024XX)及送达回证、认定工伤审批意见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存根)(编号:2024XX)、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事故报告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公示、工伤认定申请公示照片、工伤情况说明、徐XX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上海市XX医院影像(放射科)诊断报告、旌德县XX疾病证明书(NO.000XX)、旌德县XX门诊病历、旌德县XXMRI报告单、旌德县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工伤事故调查笔录、张XX身份证、XX卫生院门诊日志登记表、XX卫生院处方笺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申请人在镇卫生院一楼洗澡间洗澡时扭伤左膝,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的伤害,双方意见一致。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申请人的洗澡行为与工作是否有关。
所谓收尾性工作在法律上没有清晰的界定,如何认定要根据劳动者的工种,岗位职责,甚至当天劳动者具体的工作内容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申请人当天共接诊患者17人次,其中上呼吸道感染2人次。旌德县XX卫生院紫外线消毒记录表明,申请人当天下午下班后对外科科室进行紫外线照射消毒。旌德县XX卫生院卫生保洁管理规定表明,各科室室内卫生由各科室人员负责。旌德县XX卫生院2024年9月医务人员排班表表明,值班医生需做好预检分诊工作,24小时内不得离开单位。旌德县XX卫生院医疗废物相关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体检制度要求,相关人员在接触或处置医疗废物作业时……做好自身消毒、清洁相关等工作。上述事实表明,申请人在此过程中有可能接触到细菌病毒和对身体有害物质,根据卫生院相关制度规定,申请人应及时进行自身清洁和消毒。洗澡虽是一种自身清洁和消毒的行为,也是防范自身感染和病毒进一步传播的行为,但申请人20:30左右洗澡与18:00结束外科科室紫外线照射消毒相隔两个半小时,时间较长,且中间19:00左右申请人在镇卫生院食堂用过晚餐。显然,申请人作为一名职业医生,应该在每次可能接触到细菌病毒和对身体有害物质时,及时进行过清洁和消毒。因此申请人在镇卫生院一楼洗澡间洗澡受到的意外伤害,与工作没有关联性,不宜认定为收尾性工作。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洗澡不属于收尾性工作,意见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申请人作为镇卫生院当天值班医生需24小时在单位值班,除工作接诊外,解决自身的基本生理需求,例如上厕所、吃饭、休息、打水等也需在工作单位和值班时间内完成。晚上申请人在值班室睡觉休息,睡觉前在卫生间用盆盛水冲洗,清洁个人卫生符合常理,也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申请人在劳动过程中为满足自身合理的、必要的生理需求的行为,是劳动者所享有的基本权益的一部分,也是为了维持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所必需的条件,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的必要延伸,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由此可见,值班医生值班期间,解决自身基本生理需求的过程中受到的意外伤害,不能机械、割裂地认为是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同时不具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是与工作有关的间接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旌德不予认定2024XX)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定性不当;申请人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主张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旌德不予认定2024XX),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员 张迪泓
行政复议员 侯卫琼
行政复议员助理 张 信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