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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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4〕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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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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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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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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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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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火锅毛肚(净含量2.5千克,保质期:-2℃至2℃2个月,-18℃以下6个月,生产日期:2023-08-23)1袋,魔芋豆腐(净含量400克,生产日期:2024年6月1日,保质期:180天)1盒,家乐辣鲜露调味料(净含量448克,生产日期:2023年4月1日,保质期:12个月)1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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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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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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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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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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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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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4〕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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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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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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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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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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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金锣小烤肠(净含量45克;生产日期:2024年8月21日;保质期:90天)18袋;
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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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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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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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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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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