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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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502-00016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以案释法】大风刮来的官司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2-10 发布日期: 2025-02-10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502-00016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以案释法】大风刮来的官司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2-10
发布日期: 2025-02-10
【以案释法】大风刮来的官司
发布时间:2025-02-10 14:57 来源:旌德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车辆停放在小区楼下,不慎被大风刮落的物品砸中,导致车辆受损,该如何维权?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4年8月,谢某将近期购买的全新宝马牌轿车停放于小区楼下,因大风天气,小区外墙空调百叶窗脱落砸中谢某车辆,导致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谢某与小区物业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谢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庭审中,谢某与物业公司双方各执一词。
“物业公司在大风天气未做好预警防护工作,对小区公共部分进行检修、保养、记录,应承担赔偿责任……”
“谢某车辆受损系不可抗力即大风天气造成,且事发时谢某将车辆停放在停车位以外属于违章停车,谢某自己要负主责……”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对其服务区域内的公共部位负有妥善维修、养护、管理的责任,对公共安全负有一定的防范义务及风险提醒义务,对于可能造成财产损害的安全隐患及风险,应当及时消除或提醒。事发时虽遇大风天气,但未达到灾害的严重程度,不属于不可抗力。物业公司在大风天气下未及时检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筑物高空坠物的情况发生,亦未在收到大风天气预警后向小区业主及租户进行预警,对于谢某车辆受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同时,谢某未遵从小区关于车辆停放的管理秩序,将车辆停放在楼下未划定车位的位置上,自身对损害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综合考虑,谢某承担损失的20%,物业公司承担损失的80%,由物业公司赔偿谢某车辆损失4240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物业公司作为提供服务方,应履行应尽的维修、养护、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遇到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应遵守车辆停放的管理秩序,妥善停放车辆,停车时应尽量选择空旷场地,不要停放于树下、广告牌下或紧靠建筑物,以避免人员受伤或财产受损。

关联文件: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