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