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设置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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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建设区域性行业性零工市场、功能化便捷化零工驿站相结合的总体思路,科学规划零工市场布局和建设规模,可结合辖区内零工集聚地点、日常流动规模以及零工人员和用工主体需求便利等实际情况,以“1+N”(即:1个零工市场加N个零工驿站)模式建设零工市场和零工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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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常住人口不足10万人的县(市、区),可依托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市场、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工业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家门口”就业服务站等,或通过就近改造利用闲置建筑、搭建必要设施等方式建设零工市场(零工驿站,下同,明确分类表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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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规划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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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工市场须具备对接洽谈、遮风避雨、防暑防寒、休息小憩、规范停车等基础功能,并落实好公共卫生、秩序维护和安全管理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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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工市场室内服务场所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并分区设置综合服务区(提供求职用工登记、技能培训、劳动维权、政策咨询等服务)、零工待工区(提供劳务交易洽谈、求职用工信息发布、休息等候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生活服务区(提供餐饮、便利售卖、工具借用寄存等服务),统筹配备信息发布屏、桌椅、饮水机、充电站等便民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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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工驿站要满足岗位供求信息撮合、政策咨询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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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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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场地资源建设零工市场的,要设立服务专区或分时分区共享设施,为零工人员和用工主体洽谈提供免费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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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或改造的零工市场,要明确建设(改造)、维护和服务保障等责任主体,逐步完善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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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建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配备消防安全设备,有条件的地方可安装监控设备并配备安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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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建成运行的零工市场或零工驿站应具有统一名称标识,如:**县(市、区)(行业名称)零工市场、**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零工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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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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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行运作的零工市场,要明确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职责;对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挂零工市场牌子的,要实行专兼职人员负责;对委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运行管理的零工市场,要规范服务功能及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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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零工市场要建立科学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主动向社会公布运行时间、服务事项、服务流程、办事指南、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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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零工市场专兼职工作人员队伍和能力建设,定期组织业务培训轮训,规范服务用语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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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零工对接活动管理,建立应急机制,突出消防检查巡查和公共卫生事件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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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服务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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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完善以即时快招服务为核心、以技能提升和权益维护服务为支撑的零工市场基本功能,为劳动者和用工主体提供求职登记、招工用工岗位发布、职业指导、就业技能培训、就业政策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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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零工求职人员如实求职登记并做好整理归集,准确掌握基本信息、就业能力、就业需求、培训意愿等情况。在库零工人员有效求职信息全年累计不少于5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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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各类信息服务渠道,合法规范、及时有效采集发布非全日制用工、临时性和阶段性用工等零工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包括:职业(工种)、技能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长、薪资待遇、计酬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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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或承办各类公共就业专项服务活动,定期举办灵活就业人员专场招聘会,现场提供零工或长期岗位。每月开展各类招聘活动不少于1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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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零工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帮助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和接受就业帮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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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市场需求和行业实际,创新开展“订单式”“菜单式”等零工培训方式,支持零工人员灵活选择培训时间,引导有培训需求的零工人员参加急需紧缺职业技能培训和新职业技能培训,推荐有创业意愿的参加创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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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发布零工岗位工资指导价位、市场紧缺职业(工种)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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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权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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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开展招工用工服务,加强对用工主体发布招工信息的真实性审核,落实公平就业制度,坚决纠正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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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零工人员和用工主体积极参加补充工伤保险以及灵活就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其他商业保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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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帮助零工人员增强维权和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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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信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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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线下零工市场运用统一服务平台,开展零工人员信息、用工信息采集、上传更新等线上业务,逐步实现零工岗位发布、在线对接、线上结算等“一网通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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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零工信息采集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开展零工行业动态监测,及时做好零工人员信息、企业用工信息、匹配结果信息、报酬价格信息等数据归集整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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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信息发布、更新制度,明确发布时效和撤销清理规则,杜绝信息泄露和违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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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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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零工市场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力量运行管理零工市场,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行建设并运行管理零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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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建设运行指引,制定本地区零工市场运行管理考核办法,对运行管理规范、成效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零工市场总计20-30万元补助,给予独立运行管理的零工驿站总计3-5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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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支持的零工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相关支出,可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等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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