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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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566367047C/202409-00083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
名称: 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强制权责清单(2023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9-16 发布日期: 2024-09-16
索引号: 11341730566367047C/202409-00083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
名称: 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强制权责清单(2023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9-16
发布日期: 2024-09-16
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强制权责清单(2023版)
发布时间:2024-09-16 09:34 来源: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99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财物

查封或者扣押涉嫌违法从事出版活动的有关物品

1.《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正在印刷、复制、批发、零售、出租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二)对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专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依法查封或扣押;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查封或者扣押与违法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有关的场所、专用工具、设备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查封与违法从事电影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