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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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92151091B/202501-0007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一月第一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4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1-07 发布日期: 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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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一月第一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4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1-07
发布日期: 2025-01-07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一月第一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4件)
发布时间:2025-01-07 16:45 来源: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履行方式及时间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案件名称 处罚机关 备注
1 太湖县浩锋路桥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082558723215XW 柳* 旌市监处罚〔2024〕1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罚款; 处罚款60000元。 6.000000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4-12-31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太湖县浩锋路桥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旌德县蔡家桥镇龙哥电动自行车修理铺 个体工商户 92341825MAD318PD6H 于** 旌市监处罚〔2024〕201号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6500元整 0.650000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5-1-3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县蔡家桥镇龙哥电动自行车修理铺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旌德和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孙村大药房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25683623935N 洪** 旌市监处罚〔2024〕2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九)项 中药饮片装斗复核记录不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警告 警告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5-1-2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和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孙村大药房中药饮片装斗复核记录不全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旌德县庙首镇黎明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825MA2NGER33M 龚** 旌市监处罚〔2024〕2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 销售失效的烟花爆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失效的浪漫枪手 (单个药量:6g,含量:2个)4盒;
2.罚款人民币62.5元;
3.没收违法所得7元。
0.006250 0.000700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5/1/2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县庙首镇黎明超市销售失效的烟花爆竹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