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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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411-00030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旌德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旌政行复〔2024〕38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1-25 发布日期: 2024-11-25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411-00030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旌德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旌政行复〔2024〕38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1-25
发布日期: 2024-11-25
旌德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旌政行复〔2024〕38号
发布时间:2024-11-25 15:55 来源:旌德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孙XX

被申请人: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西门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汪新发,局长。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行政处罚和未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

经审查,申请人2024年8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安徽XX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8月13日答复,决定立案调查。另查明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2643次,举报85次。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具有救济个人合法权益的属性,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需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向全国12315平台大量的投诉行为,已明显超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合理范畴,目的不是依法有序地寻求权利保护,而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