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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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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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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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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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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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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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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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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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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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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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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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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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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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方式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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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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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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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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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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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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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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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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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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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和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仁和大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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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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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25769001336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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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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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4〕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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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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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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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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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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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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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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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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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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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和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仁和大药房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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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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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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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和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俞村大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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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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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25683624137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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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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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4〕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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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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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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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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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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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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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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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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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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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和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俞村大药房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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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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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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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俞村镇凫阳村卫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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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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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34182500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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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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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4〕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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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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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一次性使用无菌换药包进行购进验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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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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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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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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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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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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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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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俞村镇凫阳村卫生室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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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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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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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艺发千美发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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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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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QTD7M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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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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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4〕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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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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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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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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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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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扣押的超过使用期限的浩鑫染发膏·十三果(限用日期:2022年8月31日,净含量:100ml)数量1盒、浩鑫染发膏(限用日期:2024年4月6日,净含量:100ml)数量1盒、恭喜染发膏(限用日期:2023年10月16日,净含量:100ml)数量1盒、恭喜染发膏(限用日期:2023年10月19日,净含量:100ml)数量1盒、嘉瀛染发膏(限用日期:2024年9月19日,净含量:100ml)数量1盒及嘉瀛染发膏(限用日期:2024年9月18日,净含量:100ml)数量2盒;
2、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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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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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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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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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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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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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艺发千美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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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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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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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麦子便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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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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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8QEC6D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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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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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4〕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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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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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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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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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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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9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共计人民币500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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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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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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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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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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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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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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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麦子便利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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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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