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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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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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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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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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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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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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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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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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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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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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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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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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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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方式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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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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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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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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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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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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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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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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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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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博圣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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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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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25MADA7U9R8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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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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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4〕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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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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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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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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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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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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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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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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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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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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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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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博圣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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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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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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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宗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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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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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11500MA7KUEYN4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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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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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4〕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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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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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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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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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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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6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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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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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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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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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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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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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宗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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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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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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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孙村镇真全粮汪氏酒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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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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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8P4YQR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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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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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4〕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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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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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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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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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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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不合格白酒69千克;
2.没收违法所得80元;
3.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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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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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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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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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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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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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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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孙村镇真全粮汪氏酒坊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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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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