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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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文字解读】试戴导致金镯子变形,损失谁承担?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1-03 发布日期: 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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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文字解读】试戴导致金镯子变形,损失谁承担?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1-03
发布日期: 2025-01-03
【文字解读】试戴导致金镯子变形,损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5-01-03 10:31 来源:旌德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普法针对性和时效性,宣城市司法局、宣城市广播电视台《法治宣城》栏目紧紧围绕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以案释法力度,联合制作“以案释法”系列栏目。

今天,让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何亮律师为您答疑解惑——“试戴导致金镯子变形,损失谁承担?”
试戴导致金镯子变形,损失谁承担?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刘某与女友到一家金店挑选金手镯。刘某将一只重25克、市场价值约16000元的金镯握于掌心,为测试质量他用手一捏,导致该金镯发生变形。事情发生后,金店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案:要么刘某按原价购买这只变形的金镯,要么赔偿工费1700元。然而,刘某对这两种方案都不满意,拒绝接受。数日之后,金店作为原告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金镯的损失。金店方面认为,由于金镯的特点和古法金工艺的特性,变形后的金镯只能作为金料回收。根据起诉时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金价计算,金镯损毁后的残值最高为11000元,损失达5000元。面对金店的指控,刘某则辩称金店并未尽到告知和提醒义务。在拿起金镯时,店员没有及时提醒制止,也未告知金镯为空心。因此,金店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经过审理,法院查明了事实并作出了裁决。法院认为,案涉金镯为后壁空心足金手镯,具有质地柔软的特点。刘某作为理性的成年人,在试戴金镯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导致金镯变形,其行为存在主要过错。因此,刘某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同时指出,金店的销售人员应当根据试戴人的条件给予正确的建议和指导,并告知试戴人商品的属性及妥善保管的义务。由于金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这些谨慎义务,因此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判令由原告金店承担20%的责任,被告刘某承担80%的责任。法院参照金镯的工费认定原告损失为1700元,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的损失1360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解读
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因故意或过失损害他人财产的,应负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之发生有过失的,可以依法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金手镯作为财产价值较高且极易损坏的贵重物品,金店作为专业经销商,在展示贵重物品时应当尽到谨慎义务和向消费者介绍说明商品特性、协助佩戴、摘取的义务。如果未能尽到这些义务,金店也应承担部分责任。而作为消费者,对黄金饰品应有一个理性的认知。在试戴过程中,不可大意的用手捏的方式测试其质量好坏。

关联文件: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