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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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501-00034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以案释法】顶层住户维修房顶,楼下住户该不该承担费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1-03 发布日期: 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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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以案释法】顶层住户维修房顶,楼下住户该不该承担费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1-03
发布日期: 2025-01-03
【以案释法】顶层住户维修房顶,楼下住户该不该承担费用
发布时间:2025-01-03 10:27 来源:旌德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普法针对性和时效性,宣城市司法局、宣城市广播电视台《法治宣城》栏目紧紧围绕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以案释法力度,联合制作“以案释法”系列栏目。
今天,让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邵维勤律师为您答疑解惑——“顶层住户维修房顶,楼下住户该不该承担费用?”
顶层住户维修房顶,楼下住户该不该承担费用?
董某居住的小区,由于楼房历史较久,基础设施老化,楼顶漏水问题严重。作为顶层住户,董某在多次自行修补无果后,于2023年4月开始着手大修,共花费1万余元。虽然维修前已通知了楼下住户,然而在董某向楼下住户追偿维修费时,却遭遇了赵某等住户的异议。无奈之下,董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全楼业主共同承担这笔维修费用。
对于董某向楼下住户追偿维修费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全楼业主对楼顶所享有的份额均等,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全楼16户业主平均承担。因此,法院判决赵某等楼下住户支付董某垫付的楼顶防水维修款。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也提醒了广大业主,在面对共有部分维修问题时,应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和和谐。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律师解读
在本案中,董某作为顶层住户,在楼顶漏水严重影响其居住安全和生活质量的情况下,主动组织人员进行防水维修并支付了维修费用。这一行为不仅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全楼业主的共同利益。

楼顶漏水问题虽然直接影响了顶层住户的生活,但实际上关乎到全楼业主的共同利益。因此,在面对这类问题时,我们应积极协商、共同解决,而不是相互推诿、逃避责任。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当我们需要履行义务时,也应积极响应、认真履行。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构建一个和谐、美好的社区环境。

关联文件: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