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事由 | 1、超前钻孔的深度低于设计要求。《+5米中段探放水设计》规定探放水钻孔“每次钻进深度”不小于50米而《安徽中萤矿业有限公司井下探放水工作记录表》显示2024年6月12日施工的3个探放水钻孔深度分别为42米、40米、44米6月20日施工的3个探放水钻孔深度分别为42米、42米、43米均低于探放水设计要求;
2、安徽中萤矿业有限公司与旌德县昌萤矿业公司喉咙川萤石矿之间开采岩体移动范围存在交叉重叠等相互影响未采取安全措施;
3、井下及井口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和安全措施。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千篇一律审批流于形式;
4、已经建立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主通风机的风速传感器和开停传感器未接入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显示其历史数据;
5、首采中段与设计不符。设计首采中段为+218米水平企业未经许可将首采中段设置在+138米中段;
6、未按要求执行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矿长助理张和平、吴本峰不具备下井带班资格2024年8-9月份参加下井带班工作;
7、外包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项目部5名职工进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知识现场测试”均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