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事由 | 1、井巷工程与设计不符。井下4条斜坡道无设计、无审批;
2、巷道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106米中段联络平巷通过风化破碎的地段(2号矿体)未全部支护;
3、未根据岩石稳定性对采场顶板进行必要的支护。开采矿层为断层控矿构造顶底板均存在强风化软弱层采场上向采矿空顶作业未进行必要支护;
4、未分析和预防相邻矿山中萤矿业公司之间的水力联系和安全影响;
5、矿井直达地面的独立安全出口少于2个第二安全出口多段倒段且借用上部各中段的安全出口巷道;梯子间未设平台、宽度过窄且未设防护栏栅安全出口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安全出口不畅通;
6、一级负荷未采用双重电源供。竖井提升机房内无主、备电源切换开关柜主回路电源断电情况下不能迅速切换到备用电源;
7、未按设计要求的处理方式对采空区进行处理。井下采空区部分未充填或未完全充填接顶;
8、采场回采作业面、装矿巷道作业面等不能实现负压通风的地点未安装局部通风机导致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9、井下及井口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和安全措施。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千篇一律电焊与气焊防护措施一字不差井下与井口措施一模一样审批流于形式动火作业时间随意更改、作业时间超过36小时。
主要证据: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旌)应急现记﹝2024﹞156号)证明该矿山存在上述9条事故隐患。证据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旌)应急现决﹝2024﹞7号)证明该矿山存在5条重大事故隐患。证据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旌)应急责改﹝2024﹞86号)证明该矿山存在的4条一般事故隐患。证据四:旌德县新义莹石有限公司清正萤石矿新义一矿负责人唐志、矿长刘帅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主体、相关人员身份及公司生产运营情况;证据五:旌德县新义莹石有限公司清正萤石矿新义一矿负责人唐志、矿长刘帅帅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所发现的问题确实属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