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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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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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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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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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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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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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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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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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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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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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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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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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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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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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新义莹石有限公司清正萤石矿新义一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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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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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25MA2MR3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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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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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应急罚〔2024〕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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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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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井巷工程与设计不符。井下 4
条斜坡道无设计、无审批; 2、巷道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106米中段联络平巷,通过风化破碎的地段(2 号矿体)未全部支护;
3、未根据岩石稳定性对采场顶板进行必要的支护。开采矿层为断层控矿构造,顶底板均存在强风化软弱层,采场上向采矿空顶作业,未进行必要支护;
4、未分析和预防相邻矿山中萤矿业公司之间的水力联系和安全影响; 5、矿井直达地面的独立安全出口少于 2
个,第二安全出口多段倒段且借用上部各中段的安全出口巷道;梯子间未设平台、宽度过窄且未设防护栏栅,安全出口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安全出口不畅通;
6、一级负荷未采用双重电源供。竖井提升机房内无主、备电源切换开关柜,主回路电源断电情况下,不能迅速切换到备用电源;
7、未按设计要求的处理方式对采空区进行处理。井下采空区部分未充填或未完全充填接顶;
8、采场回采作业面、装矿巷道作业面等不能实现负压通风的地点未安装局部通风机,导致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9、井下及井口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和安全措施。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千篇一律,电焊与气焊防护措施一字不差,井下与井口措施一模一样,审批流于形式,动火作业时间随意更改、作业时间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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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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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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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给予人民币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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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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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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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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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诚石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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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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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5845957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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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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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应急罚〔2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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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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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露天采场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东部边坡+280
至+190 米安全平台、清扫平台宽度不满足设计要求; 2、台阶坡面角大于设计值。台阶坡面角设计为65度,东部边坡+280至+190米均大于75度;
3、边坡监测点布置不足,不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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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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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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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给予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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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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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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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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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萤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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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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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77111628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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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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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应急罚〔2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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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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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前钻孔的深度低于设计要求。《+5米中段探放水设计》规定探放水钻孔“每次钻进深度”不小于50米,而《安徽中萤矿业有限公司井下探放水工作记录表》显示2024年6月12日施工的3个探放水钻孔深度分别为
42 米、40 米、44米,6月20日施工的3个探放水钻孔深度分别为42米、42米、43米,均低于探放水设计要求;
2、安徽中萤矿业有限公司与旌德县昌萤矿业公司喉咙川萤石矿之间开采岩体移动范围存在交叉重叠等相互影响,未采取安全措施;
3、井下及井口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和安全措施。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千篇一律,审批流于形式;
4、已经建立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主通风机的风速传感器和开停传感器未接入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显示其历史数据;
5、首采中段与设计不符。设计首采中段为+218米水平,企业未经许可将首采中段设置在+138米中段;
6、未按要求执行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矿长助理张*、吴*不具备下井带班资格,2024 年 8-9月份参加下井带班工作;
7、外包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项目部 5 名职工进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知识现场测试”,均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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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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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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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给予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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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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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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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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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昌莹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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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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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6973745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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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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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应急罚〔202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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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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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竖井掘进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施工组织设计。设计竖井掘进作业单班最多作业人数为
5 人,凿岩和出渣实9际最多为 8 人,装药最多为 6 人;
2、外包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项目部负责人和5名职工进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知识现场测试”,均不合格;
3、矿区与相邻矿区安徽中萤矿业公司属同一断层成矿带,存在水力联系,未查清矿山水力联系通道等隐蔽致灾因素,在井下受威胁区域组织建设;
4、旌德县昌萤矿业公司喉咙川萤石矿与安徽中萤矿业有限公司之间开采岩体移动范围存在交叉重叠等相互影响,未采取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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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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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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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给予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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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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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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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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