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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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1664/202408-0007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通知
名称: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旌德县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文号: 政办〔2024〕33号
生成日期: 2024-08-26 发布日期: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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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通知
名称: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旌德县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文号: 政办〔2024〕33号
生成日期: 2024-08-26
发布日期: 2024-08-26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旌德县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26 17:13 来源: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垃圾长效管理及资源化利用,现将《旌德县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826


旌德县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垃圾长效管理及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

建设工程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主要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弃料、拆除弃料。

装修垃圾,是指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构建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属地监管、分类处理、全过程监管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倾倒、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旌德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全县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  县住建局负责做好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全县建筑垃圾规范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负责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案件。

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运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工作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向县住建局备案。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分类收集、镇分拣转运、县处置利用工作机制,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应当设置1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

第九条  县住建局督促指导有物业小区设置1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旌阳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无物业小区设置1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对条件有限的区域,可以采用定时、预约上门收集等方式解决建筑垃圾临时堆放问题。

第十条  建筑垃圾不得混入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应当落实有效防污措施,做到定期组织清运。

第十一条  工程渣土应当坚持就地处理,就近利用,最大限度降低运输成本原则,除项目自用外就近合理堆放,同时落实有效防污措施。县住建局应当制定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做好全县工程渣土供需利用平衡,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渣土。

第十二条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应当收集转运至县建筑垃圾处置中心处置。

第十三条  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运输处置。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应当随产随清,因施工回填或者现场利用等确需暂存建筑垃圾的,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交通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周边建(构)筑物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五条  运输过程中保持运输工具整洁,防止遗撒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按照审批许可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及综合利用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等要求。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第十七条  县住建局应当编制全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并做好与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卫生规划等规划的衔接,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同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县住建局应当逐步建立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机制;对建筑垃圾的运输、综合利用等特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特许经营企业严格履行协议,依法做好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事项。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县住建局应当引导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资源化利用企业规范运行;指导工程项目涉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对使用环节的产品合规性予以指导。

县发改委负责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立项、资源循环利用基地设立等,积极协助申请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央、省级预算内资金支持。

县财政局负责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奖补配套政策的落实,将推进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实行有奖举报,依据《旌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偷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对举报人予以相应物质奖励,24小时举报电话(0563-2132405)。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建筑垃圾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由县住建局负责作出相关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