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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131313113213/202411-00201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涉企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号: 政办〔2024〕55号
生成日期: 2024-11-29 发布日期: 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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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涉企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号: 政办〔2024〕55号
生成日期: 2024-11-29
发布日期: 2024-11-29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涉企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11-29 20:24 来源: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市政府专项清理工作安排,县政府对涉及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为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制度障碍,打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决定宣布《关于印发旌德县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办〔2014〕104号)等6件文件予以废止,对《关于印发旌德县加快推进县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办〔2024〕20号)进行修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宣布废止的文件不再执行。

各镇、各部门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优化完善涉企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制定流程,充分听取企业意见,保障企业权益,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加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附件:1.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2.宣布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内容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1

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旌德县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办〔2014〕104号)

2.《关于印发旌德县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政办〔2022〕80号)

3.《关于印发旌德县亩均效益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23〕21号)

4.《关于印发旌德县支持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政办〔2023〕47号)

5.《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2023〕50号)

6.《关于印发旌德县加快推进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23〕64号)


附件2

宣布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内容

 

一、《关于印发旌德县加快推进县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办〔2024〕20号)

1.将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资质注册地(需要资质的企业)在我县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建筑业企业”;

修改原因及依据:存在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之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标准。

2.将第二条“当年不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修改为“影响期内不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

修改原因及依据:企业发生违法行为的影响期可能不止作出处罚决定的“当年”。

3.将第三条“对新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的建筑业企业且对地方财政有贡献的分别由县财政最高予以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若企业晋升上述等级不同专业类型的施工资质,可重复享受奖励,一年内奖励总金额不得高于该企业年地方财政贡献额”修改为“对新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由县财政最高予以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若企业晋升上述同一等级不同专业类型的施工资质,已享受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奖励”;

修改原因及依据:安排财政支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4.将第四条“对年产值或其对我县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分别达到3亿元或300万元、5亿元或500万元、10亿元或10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修改为“对年产值分别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修改原因及依据: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5.将第五条“依法依规优先保障用地,对新落户我县的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一级的建筑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积极争取县域以外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特级施工企业与我县国资国企成立合资建筑业企业,在资质申请方面予以支持”修改为“依法依规保障用地。积极争取县域以外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特级施工企业与我县建筑业企业成立合资企业,在资质申请方面予以支持”;

修改原因及依据:存在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之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标准。

6.将第五条“对建筑业企业……等人才开发费用可按照规定税前列支”修改为“对建筑业企业……等人才开发费用可在实际发生的基础上,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修改原因及依据:征求县税务局意见反馈结果。

7.将第六条“选择一批适合的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开展“评定分离”试点工作 ”修改为“选择一批适合的政府投资项目开展“评定分离”试点工作”;

修改原因及依据: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11 个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县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建市〔2022〕75 号)文件,开展“评定分离”试点的项目仅限政府投资项目。

8.将第六条“在交通、水利、电力、城市 主干道、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中明确“联合体”招标的项目,鼓励本县建筑业企业与省内外优质企业联合,以“联合体”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其工程业绩在联合体各方资质升级和投标时予以认可。鼓励本县建筑业企业参与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鼓励房地产企业与本县建筑业企业合作”修改为“倡导本县建筑业企业与省内外优质企业联合,以“联合体”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其工程业绩在联合体各方资质升级和投标时予以认可。鼓励本县建筑业企业参与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积极参与房地产项目建设”;

修改原因及依据: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标准。

9.将第七条中“对拓展县外市场成效显著的,县财政按照新增财政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以上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删除;

修改原因及依据: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10.将第九条“对与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院校重点国有企业达成战略合作,在旌组建国家级或省级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或10万元”中“在旌”删除;

修改原因及依据:存在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之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标准。

11.在第九条“责任单位”中增加“县市场监管局”;

修改原因及依据:因发明专利属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范围,责任单位需加上市场监督管理局。

12.将第十一条“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各银行金融机构、各国有企业”修改为“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银行金融机构、各国有企业”;

修改原因及依据:征求县财政局意见反馈结果。

13.将“本办法中的奖励与其他政策奖励重复时,不得重复享受”修改为“本办法中的奖励与其他政策奖励重复时,已享受其他政策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

修改原因及依据:当某一事项同时涉及本办法的奖励和其他政策的奖励时,明确按哪个标准奖励。

14.将“本《办法》由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修改为“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由县住建局负责作出相应补充规定”;

修改原因及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制定机关不得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解释权下放给具体执行机关。

15.将附件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中“工商银行行长 江勇 ”修改为“中国工商银行旌德支行行长 吴成晨”;

修改原因及依据:人员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