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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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92151091B/202412-00010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2-06 发布日期: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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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2-06
发布日期: 2024-12-06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06 10:41 来源: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省微领鲜商贸有限公司:

因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柳旭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安徽省微领鲜商贸有限公司,让他人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3年11月28日,旌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皖1825刑初93号刑事判决,对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柳旭违法行为作出相关判决。旌德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4月26日向我局下达检察建议书(旌检检建受〔2024〕5号),建议我局依法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2024年9月25日经现场核查,当事人登记经营场所未发现该企业有开展经营活动迹象。

本局于20241023日在旌德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告送达了《关于批量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送达通知》,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要求。

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九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安徽省微领鲜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旌德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旌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以其它方式送达上述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故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同时,责令上述当事人依法组织清算,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织依法向本局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市场主体终止;当事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旌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旌德县人民法院提起政诉讼。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6

吊销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处罚决定书文号

1

安徽省微领鲜商贸有限公司

91341825MA2RGY9A4K

柳旭

旌市监罚〔2024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