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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MB1903367L/202412-0000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和结果公示
发布机构: 旌德县税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旌德县税务局2024年12月份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2-04 发布日期: 2024-12-04
索引号: 11341730MB1903367L/202412-0000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和结果公示
发布机构: 旌德县税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旌德县税务局2024年12月份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2-04
发布日期: 2024-12-04
国家税务总局旌德县税务局2024年12月份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发布时间:2024-12-04 10:52 来源:旌德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19号)公开依据要求,现将旌德县税务局2024年12月份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备注
旌德创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257509813388 汤道云 旌税罚〔2024〕7号 发票违法 (一)检查情况:
检查案情来源为县纪委交办,检查所属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重点对2020年12月24日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涉案发票价税合计60000.00元为内容展开检查。
经查,你(单位)该公司2020年12月24日为旌德县民政局开具了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票号257616492#,品名是广告代理服务*公益广告*广告设计服务费,开票金额价税合计60000.00元,当月由财政账户分两次支付了该款项,当月已入主营业务收入并于次月进行了纳税申报。由于旌德县纪委在交办中明确说明民政局当事人承认该笔业务为虚构,因此检查人员就该笔业务进行了核实。检查人员分别对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及经办人员进行了询问,以上人员均承认确有此事,具体经办人项琴出具了自述材料,证明该笔业务确为虚构,其在公司收到款项后向公司出具了一份现金领款凭证,将其中60000.00元现金回流给了民政局,民政局具体经办人是办公室杨小美。
(二)证据列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县纪委转交资料(民政局小金库收入来源)
   2.约谈笔录
   2.虚开发票的复印件
   3.虚开发票银行支付流水
   4.2020年4季度增值税申报表
   5.2020年企业所得税报表
证据1证明案件来源,证据2-5证明虚开发票事实及未造成税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罚款 处罚款51000元。 5.100000 2024/11/29 2024/11/29
旌德县幸福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25MA2TBR2704 沈英兵 旌税 罚 〔2024〕 9 号 发票违法 一)检查情况: 检查案情来源为县纪委交办,检查所属期间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重点对2019年12月3日与2020年6月5日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涉案发票价税分别合计22000元、38500元为内容展开检查。 经查,你(单位)2019年12月3日为旌德县民政局开具了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票号52937013#,品名是广告服务*广告费,开票金额价税合计22000.00元,当月由财政账户分两次支付了该款项,当月已入主营业务收入并于次月进行了纳税申报;该公司2020年6月5日为旌德县民政局开具了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票号43417723#,品名是广告服务*广告宣传费,开票金额价税合计38500.00元,当月由财政账户一次性支付了该款项,当月已入主营业务收入并于次月进行了纳税申报。由于旌德县纪委在交办中明确说明民政局当事人承认该笔业务为虚构,因此检查人员就该笔业务进行了核实。检查人员分别对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及经办人员进行了询问,以上人员均承认确有此事,具体经办人沈英兵出具了自述材料,证明该笔业务中2000元为真实业务,58500元为虚构业务,其在公司收到款项后将58500元全部回流给了民政局,民政局具体经办人是办公室杨小美。 (二)证据列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县纪委转交资料(民政局小金库收入来源) 2.约谈笔录 2.虚开发票的复印件 3.虚开发票银行支付流水 4.2019年4季度增值税申报表 5.2019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6.2020年2季度增值税申报表 7.2020年企业所得税报表 证据1证明案件来源,证据2-7证明虚开发票事实及未造成税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罚款 处罚款50500元。 5.050000 2024/11/29 2024/11/29
安徽新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25MA2N6A8Y0G 方小冬  
旌税 罚 〔2024〕 6 号
发票违法 (一)检查情况: 检查案情来源为县纪委交办,检查所属期间为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重点对2019年12月20日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涉案发票价税合计38000元为内容展开检查。 经查,你(单位)2019年12月20日为旌德县民政局开具了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票号43409312#,品名是设计服务、广告牌制作,开票金额价税合计38000.00元,发票所开金额于2020年1月10日由财政账户一次性支付了该款项,当月已入主营业务收入并于次月进行了纳税申报。由于旌德县纪委在交办中明确说明民政局当事人承认该笔业务为虚构,因此检查人员就该笔业务进行了核实。检查人员分别对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及经办人员进行了询问,以上人员均承认确有此事,具体经办人项琴出具了自述材料,证明2019年12月20日所开发票只有2000元是真实业务,其余36000元是虚开的,其在公司收到款项后向公司出具了一份现金领款凭证,将其中36000元回流给了民政局,民政局具体经办人是办公室杨小美。 (二)证据列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县纪委转交资料(民政局小金库收入来源) 2.约谈笔录 2.虚开发票的复印件 3.虚开发票银行支付流水 4.2019年4季度增值税申报表 5.2019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证据1证明案件来源,证据2-5证明虚开发票事实及未造成税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罚款 拟处罚款50300元。 5.030000 2024/11/29 2024/11/29
旌德县圈圈点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25678906893U 苏燕 旌税 罚 〔2024〕 5 号 发票违法 (一)检查情况: 检查案情来源为县纪委交办,检查所属期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重点对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30日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涉案发票价税合计28,000.00元为内容展开检查。 经查,你(单位)2019年12月10日为旌德县民政局开具了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4001900104 ,发票号码:02152771,品名是*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开票金额价税合计12000.00元;2020年6月17日为旌德县民政局开具了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4001900104 发票号码:62037423,品名是*计算机配套产品*办公耗材、*信息技术服务*空间续费、*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开票金额价税合计16000.00元。由财政账户支付了该两笔款项,当月已入主营业务收入并于次月进行了纳税申报。由于旌德县纪委在交办中明确说明民政局当事人承认该两笔业务真实金额为2000元、8000元,其余部分为虚开,因此检查人员就该笔业务进行了核实。检查人员分别对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及经办人员进行了询问,以上人员均承认确有此事,具体经办人苏燕出具了自述材料,证明该两笔业务确为虚开,其在公司收到款项后用家中备用18000元现金,回流给了民政局,民政局具体经办人是办公室杨小美。 (二)证据列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县纪委转交资料(民政局小金库收入来源) 2.约谈笔录 2.虚开发票的复印件 3.虚开发票银行支付流水 4.2019年4季度增值税申报表 5.2019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6.2020年2季度增值税申报表 7.2020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证据1证明案件来源,证据2-7证明虚开发票事实及未造成税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罚款 处罚款50100元。 5.010000 2024/11/29 2024/11/29
宣城新艺装饰广告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25760848717W 陈方勇 旌税罚〔2024〕3号 发票违法  (一)检查情况: 检查案情来源为县纪委交办,检查所属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重点对2020年12月1日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涉案发票价税合计26,500.00元为内容展开检查。 经查,你(单位)2020年12月1日为旌德县民政局开具了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票号74388140#,品名是广告服务*广告费,开票金额价税合计26500.00元,当月由财政账户一次性支付了该款项,当月已入主营业务收入并于次月进行了纳税申报。由于旌德县纪委在交办中明确说明民政局当事人承认该笔业务为虚构,因此检查人员就该笔业务进行了核实。检查人员分别对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及经办人员进行了询问,以上人员均承认确有此事,具体经办人沈英兵出具了自述材料,证明该笔业务确为虚构,其在公司收到款项后将26500元全部回流给了民政局,民政局具体经办人是办公室杨小美。 (二)证据列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县纪委转交资料(民政局小金库收入来源) 2.约谈笔录 2.虚开发票的复印件 3.虚开发票银行支付流水 4.2020年4季度增值税申报表 5.2020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证据1证明案件来源,证据2-5证明虚开发票事实及未造成税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罚款 罚款50200元 5.020000 2024/11/14 2024/11/29
旌德县鑫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普通合伙)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25050193859U 荚强军 旌税罚〔2024〕4号 发票违法 (一)检查情况: 检查案情来源为县纪委交办,检查所属期间为2019年1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重点对2021年2月22日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涉案发票价税合计127000.00元为内容展开检查。 经查,你(单位)在2019年11月14日为旌德县民政局开具了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票号49658989#,品名是广告代理服务*宣传费,开票金额价税合计60000.00元,2021年2月22日为旌德县民政局开具了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票号25766249#,品名是设计服务*标牌设计制作费,开票金额价税合计67000.00元,这两份所开金额于次月由财政账户一次性支付了该款项,当月已入主营业务收入并于次月进行了纳税申报。由于旌德县纪委在交办中明确说明民政局当事人承认该笔业务为虚构,因此检查人员就该笔业务进行了核实。检查人员分别对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及经办人员进行了询问,以上人员均承认确有此事,具体经办人项琴出具了自述材料,2019年11月14日所开发票6000元全部是虚开的,无真实业务,其在公司收到款项后向公司出具了一份现金领款凭证,将其中60000元回流给了民政局,2021年2月22日所开发票只有4000元是真实业务,其余63000元是虚开的,其在公司收到款项后向公司出具了一份现金领款凭证,将其中63000元回流给了民政局,民政局具体经办人是办公室杨小美。 (二)证据列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县纪委转交资料(民政局小金库收入来源) 2.约谈笔录 2.虚开发票的复印件 3.虚开发票银行支付流水 4.2019年4季度增值税申报表 5.2021年1季度增值税申报表 证据1证明案件来源,证据2-5证明虚开发票事实及未造成税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罚款 罚款55000元 5.500000 2024/11/14 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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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92341825MA2NT0TR5G 周国梅 旌税罚〔2024〕2号 发票违法 2019年12月份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发票代码:034001900104 发票号码:43416272,品名是*文具*办公用品,开票金额价税合计4280元,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罚款 罚款2000元 0.200000 2024/11/29 2024/11/29
旌德县安达电脑彩印厂 个体工商户 92341825MA2QTMND5A 张卫东 旌税罚〔2024〕8号 发票违法 2019年11月28日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票号43408859#,品名是印刷品服*印刷费,开票金额价税合计8080.00元,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罚款 罚款4000元 0.400000 2024/11/29 2024/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