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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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MB1903367L/202411-0001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税务局 主题分类:
名称: 旌德创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1-29 发布日期: 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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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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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创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11-29 00:00 来源: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旌税罚﹝2024﹞7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一)检查情况:检查案情来源为县纪委交办,检查所属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重点对2020年12月24日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涉案发票价税合计60000.00元为内容展开检查。经查,你(单位)该公司2020年12月24日为旌德县民政局开具了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票号257616492#,品名是广告代理服务*公益广告*广告设计服务费,开票金额价税合计60000.00元,当月由财政账户分两次支付了该款项,当月已入主营业务收入并于次月进行了纳税申报。由于旌德县纪委在交办中明确说明民政局当事人承认该笔业务为虚构,因此检查人员就该笔业务进行了核实。检查人员分别对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及经办人员进行了询问,以上人员均承认确有此事,具体经办人项琴出具了自述材料,证明该笔业务确为虚构,其在公司收到款项后向公司出具了一份现金领款凭证,将其中60000.00元现金回流给了民政局,民政局具体经办人是办公室杨小美。(二)证据列示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县纪委转交资料(民政局小金库收入来源) 2.约谈笔录 2.虚开发票的复印件 3.虚开发票银行支付流水 4.2020年4季度增值税申报表 5.2020年企业所得税报表证据1证明案件来源,证据2-5证明虚开发票事实及未造成税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旌德创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7509813388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汤**
处罚结果处罚款5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11-29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旌德县税务局
地方编码341825
备注
公示期限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