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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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MB1903367L/202411-00010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税务局 主题分类:
名称: 旌德县圈圈点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1-29 发布日期: 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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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9 00:00 来源: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旌税罚﹝2024﹞5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一)检查情况: 检查案情来源为县纪委交办,检查所属期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重点对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30日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涉案发票价税合计28,000.00元为内容展开检查。 经查,你(单位)2019年12月10日为旌德县民政局开具了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4001900104 ,发票号码:02152771,品名是*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开票金额价税合计12000.00元;2020年6月17日为旌德县民政局开具了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4001900104 发票号码:62037423,品名是*计算机配套产品*办公耗材、*信息技术服务*空间续费、*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开票金额价税合计16000.00元。由财政账户支付了该两笔款项,当月已入主营业务收入并于次月进行了纳税申报。由于旌德县纪委在交办中明确说明民政局当事人承认该两笔业务真实金额为2000元、8000元,其余部分为虚开,因此检查人员就该笔业务进行了核实。检查人员分别对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及经办人员进行了询问,以上人员均承认确有此事,具体经办人苏燕出具了自述材料,证明该两笔业务确为虚开,其在公司收到款项后用家中备用18000元现金,回流给了民政局,民政局具体经办人是办公室杨小美。 (二)证据列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县纪委转交资料(民政局小金库收入来源) 2.约谈笔录 2.虚开发票的复印件 3.虚开发票银行支付流水 4.2019年4季度增值税申报表 5.2019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6.2020年2季度增值税申报表 7.2020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证据1证明案件来源,证据2-7证明虚开发票事实及未造成税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旌德县圈圈点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678906893U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苏*
处罚结果处罚款501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11-29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旌德县税务局
地方编码341825
备注
公示期限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