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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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MB1903367L/202411-0000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税务局 主题分类:
名称: 旌德县幸福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1-29 发布日期: 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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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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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幸福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11-29 00:00 来源: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旌税罚﹝2024﹞9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一)检查情况: 检查案情来源为县纪委交办,检查所属期间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重点对2019年12月3日与2020年6月5日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涉案发票价税分别合计22000元、38500元为内容展开检查。 经查,你(单位)2019年12月3日为旌德县民政局开具了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票号52937013#,品名是广告服务*广告费,开票金额价税合计22000.00元,当月由财政账户分两次支付了该款项,当月已入主营业务收入并于次月进行了纳税申报;该公司2020年6月5日为旌德县民政局开具了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票号43417723#,品名是广告服务*广告宣传费,开票金额价税合计38500.00元,当月由财政账户一次性支付了该款项,当月已入主营业务收入并于次月进行了纳税申报。由于旌德县纪委在交办中明确说明民政局当事人承认该笔业务为虚构,因此检查人员就该笔业务进行了核实。检查人员分别对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及经办人员进行了询问,以上人员均承认确有此事,具体经办人沈英兵出具了自述材料,证明该笔业务中2000元为真实业务,58500元为虚构业务,其在公司收到款项后将58500元全部回流给了民政局,民政局具体经办人是办公室杨小美。 (二)证据列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县纪委转交资料(民政局小金库收入来源) 2.约谈笔录 2.虚开发票的复印件 3.虚开发票银行支付流水 4.2019年4季度增值税申报表 5.2019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6.2020年2季度增值税申报表 7.2020年企业所得税报表 证据1证明案件来源,证据2-7证明虚开发票事实及未造成税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旌德县幸福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MA2TBR2704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沈**
处罚结果处罚款50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11-29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旌德县税务局
地方编码341825
备注
公示期限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