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事由 | (一)检查情况: 检查案情来源为县纪委交办,检查所属期间为2019年1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重点对2021年2月22日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涉案发票价税合计127000.00元为内容展开检查。 经查,你(单位)在2019年11月14日为旌德县民政局开具了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票号49658989#,品名是广告代理服务*宣传费,开票金额价税合计60000.00元,2021年2月22日为旌德县民政局开具了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票号25766249#,品名是设计服务*标牌设计制作费,开票金额价税合计67000.00元,这两份所开金额于次月由财政账户一次性支付了该款项,当月已入主营业务收入并于次月进行了纳税申报。由于旌德县纪委在交办中明确说明民政局当事人承认该笔业务为虚构,因此检查人员就该笔业务进行了核实。检查人员分别对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及经办人员进行了询问,以上人员均承认确有此事,具体经办人项琴出具了自述材料,2019年11月14日所开发票6000元全部是虚开的,无真实业务,其在公司收到款项后向公司出具了一份现金领款凭证,将其中60000元回流给了民政局,2021年2月22日所开发票只有4000元是真实业务,其余63000元是虚开的,其在公司收到款项后向公司出具了一份现金领款凭证,将其中63000元回流给了民政局,民政局具体经办人是办公室杨小美。 (二)证据列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县纪委转交资料(民政局小金库收入来源) 2.约谈笔录 2.虚开发票的复印件 3.虚开发票银行支付流水 4.2019年4季度增值税申报表 5.2021年1季度增值税申报表 证据1证明案件来源,证据2-5证明虚开发票事实及未造成税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