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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412-00001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唐XX不服XX县市监局举报处理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2-02 发布日期: 2024-12-02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412-00001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唐XX不服XX县市监局举报处理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2-02
发布日期: 2024-12-02
唐XX不服XX县市监局举报处理案
发布时间:2024-12-02 11:03 来源:旌德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键词】

市场监管、投诉举报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唐XX

被申请人: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XX2024311日在XX商贸有限公司的抖音店铺“XX旗舰店购买综合水果茶2.5kg,付款35元。2024314XX通过全国12315平台XX县市监局举报,称配料标注的食品添加剂一水柠檬酸和AK-安赛蜜查询不到XX县市监局核查后,认为不属于其管辖,XX应当向食品生产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时认为销售商XX商贸有限公司查验了涉案食品的生产商资质(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的报告,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行为不存在违法。故对XX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于202431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XX

另查明,截止2024514日,XX在新版全国12315平台向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189次、举报135次,累计投诉举报数324次。

【案件办理情况】

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由此可知,行政复议具有救济个人合法权益的属性,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需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XX大量、频繁地购买商品,明显超出普通消费者的范畴继而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目的不是依法有序地寻求权利保护提起行政复议,缺乏需要保护的合法利益。因此,XX县市监局对举报是否立案,立案后如何处理,均不影响XX的合法权益,XXXX县市监局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XX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资格。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XX举报购买的水果茶配料标注的食品添加剂一水柠檬酸和AK-安赛蜜查询不到,该水果茶虽由XX有限公司生产,但XX是从XX商贸有限公司购买,XX县市监局具有管辖权。XX县市监局以举报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立案条件,不予立案,存在错误,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指正。

故此,复议机关决定:驳回唐XX的行政复议申请。

【案件评析】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涌现出职业打假人群体,他们通过专业化、企业化、网络化手段,针对食品企业违规行为进行海量投诉举报。若索赔未果,则迅速诉诸行政复议或诉讼,旨在借监管施压企业,达成和解获高额赔偿。此举对市场秩序及监管、复议机关工作带来显著冲击。因此,需强化食品安全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的规范引导,促其在法治框架内有效遏制制假售假,净化市场环境。而如何认定职业打假人是复议机关处理本案的一大难点,职业打假人与普通消费者的界限有时并不清晰。复议机关需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出于真正的消费者维权,还是纯粹以盈利为目的的职业投诉。一般从投诉举报人购买、使用商品的数量或者次数是否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数量或次数;对同一经营者短期内大量投诉举报;明知或应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或接受服务,以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方式要挟生产经营者赔偿;未因购买商品损害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仅以商品的广告宣传、标识标签等行为违反规定为由要求生产经营者赔偿;投诉举报的数量、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数量是否有明显异常等角度进行分析判定。本案中,复议机关通过对XX在新版全国12315平台向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累计投诉举报数明显异常的分析,认定其明显超出普通消费者的范畴其后续行为非依法有序维权,提起行政复议亦缺乏合法利益基础。驳回了XX的复议申请,同时也指出XX县市监局行政行为存在的瑕疵在发挥复议职能同时,亦起到了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市场秩序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