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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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MB18096456/202412-00001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行为的通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2-02 发布日期: 2024-12-02
索引号: 11341730MB18096456/202412-00001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行为的通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2-02
发布日期: 2024-12-02
关于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12-02 09:59 来源: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加强旌德县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违法行为,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及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

二、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向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将按照国家及部委相关规定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只能进行回收业务,不可随意对车辆进行拆解。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按程序提交有关部门吊销回收拆解企业的《资质认定书》。

五、广大市民如遇到无资质网点或个人进行“高价回收”报废机动车以及对车辆非法进行拆解的应当予以拒绝,并及时举报。

旌德县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场所举报投诉联系方式如下:县科技商务工信局商贸股,0563-8601503。

特此通告

 

旌德县科技商务工信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