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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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2970/202410-0001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林业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旌德县林业局2024年10月行政处罚结果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0-31 发布日期: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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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林业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旌德县林业局2024年10月行政处罚结果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0-31
发布日期: 2024-10-31
旌德县林业局2024年10月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时间:2024-10-31 15:38 来源:旌德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日期 行政相对人名称 证件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10月31日 王磊  身份证 旌林罚决字[2024]第006号 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经依法查明,王磊于2024年10月上旬,使用禁用的狩猎工具弹簧弓在黄山区谭家桥镇长罗村江家组陈坑口(谐音)地边非法猎捕三头野猪,并于10月18日上午将所捕野猪及今年8月别人给的两只野猪腿肉运往江苏省无锡市销售、食用。经鉴定,受鉴定的3头兽类整体及部分兽类肉体中文名:野猪,其中两头为野生雄性,一头体重约90斤、一头体重约9斤,另一头为野生雌性,体重约80斤,部分兽类肉体为两只野猪腿,重约10斤,偶蹄目猪科猪属,未列入国家、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 "三有"动物名录,属于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根据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评估价值为500元每头,两只野猪腿价值约18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