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希林邦得科技有限公司包装系列生产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0-21 11:44
来源: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安徽省希林邦得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包装系列生产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要求审批的申请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意见如下:
一、安徽省希林邦得科技有限公司包装系列生产项目(一期)位于旌德县孙村镇玉屏村工业园区,租赁安徽省德普曼新材料有限公司项目现有厂房约6000㎡,建设塑料瓶生产线、铝塑管生产线、铝管生产线、纸管生产线等,达产后可年产塑料瓶3000万支/年,铝管5000万支/年,纸管2000万支/年、铝塑管2000万支/年。该项目经旌德县发改委备案,项目代码:2405-341825-04-01-162105。根据环评结论,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在拟选地址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过程和运营使用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制定并落实施工期环境管理方案措施,避免施工过程产生的粉尘、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塑料混料、破碎废气经过布袋除尘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排放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注塑吹塑废气经过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需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相关限值要求;小铝管生产废气经过除雾后,与危废间尾气汇合通过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后经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大铝管生产废气经过除雾+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需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工业》(DB 34/ 4812.4-2024)相关限值要求;食堂油烟采用油烟净化器处理,尾气高空排放,食堂油烟排放需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需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工业》(DB 34/ 4812.4-2024)中限值要求,厂区边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和化粪池处理;循环冷却排污水进入化粪池。定期使用罐车外运至孙村镇污水处理厂处置,废水排放需满足孙村镇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的产噪设备要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厂房隔声、设备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类标准。
(五)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固体废物处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要求,固废不得长期存放,应定期清运,建立固废管理台帐。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为除尘器收集粉尘、废包装袋、铝片边角料、铝塑管不合格品、纸管不合格品和边角料,一般固废经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为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清洗剂和废抹布,危险废物经收集后在厂区危废暂存间贮存,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六)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制度。你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七)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
三、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根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条件有关规定,你公司不得出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组织竣工环保验收,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五、你公司应严格按《报告表》要求进行项目建设,未经我局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评文件。
六、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旌德县大队负责对该项目单位“三同时”执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管。
2024年10月21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你公司对本批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