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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山广场便民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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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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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341825010333D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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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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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4〕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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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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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未经设立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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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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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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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元;
3、没收过期的医用纱布块(有效期至2013年4月5日,生产许可证号:赣食药监生产许20070024号,产品注册证号:赣食药监(准)字2009第2640027号),数量1袋;
4、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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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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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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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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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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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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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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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山广场便民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未经设立从事经营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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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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