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旌农﹝农药﹞罚﹝2024﹞2号 |
处罚名称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事由 | 2024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旌德县沃农供销服务有限公司(白地分支机构)抽取了生产日期为2024年2月18日的“5%环嗪酮颗粒剂”样品,标称生产企业为广西瑞施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方),瑞隆农化技术(宿州)有限公司(受托方),并送安徽化工院检测评价科技有限公司检测。2024年7月25日,我局收到安徽化工院检测评价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对该农药样品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皖检化工字第202400981号,报告中载明检查结论“该样品经检验,有效成分环嗪酮含量不合格”,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判定为劣质农药。7月2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旌德县沃农供销服务有限公司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8月1日,该公司提供送货单显示5%环嗪酮颗粒剂采购于你经营部,8月12日,我局将检测报告复印件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承认旌德县沃农供销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5%环嗪酮颗粒剂”采购于旌德县盛农农资经营部,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于2024年8月12日对你经营部涉嫌经营劣质农药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5月10前,一辆流动小货车到你经营部门店前,小货车下来一个自称瑞隆农化技术(宿州)有限公司业务员向你经营部推销农药,你经营部在未查验对方是否有经营农药资质的情况下购进涉案农药5%环嗪酮颗粒剂2件共60包,进货价3.5元每包,出售价3.5元每包,货值金额210元,于2024年5月10日销售给旌德县沃农供销服务有限公司。 |
处罚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旌德县盛农农资经营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8253281062395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方* |
处罚结果 | 没收经营劣质农药5%环嗪酮颗粒剂违法所得人民币210元并处罚款4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21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0-21 |
处罚机关 | 旌德县农业农村局 |
地方编码 | 341825 |
备注 | |
公示期限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