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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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3580150398/202405-00136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旌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5-21 发布日期: 2024-05-21
索引号: 113417303580150398/202405-00136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旌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5-21
发布日期: 2024-05-21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1 10:01 来源:旌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财政部转移支付资金等预算管理规定,我们修订了《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2024年4月8日

附件

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补充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资金(以下分别简称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前,财政部会同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 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第四条 根据医疗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情况,财政部会同国家医保局分配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分配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审核分地区资金预算,会同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依法下达预算,组织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有关要求,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解下达至设立基金的市级或县级及以上统筹地区(以下简称设立基金地区的财政部门,合理安排本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加大对辖区内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并做好预算绩效管理、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设立基金地区的财政部门将上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拨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安排本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并做好预算绩效管理、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医疗救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

合理规划,科学安排。按照相关规定,结合重点工作,明确资金使用方向。

统一规范,公开透明。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分配资金,测算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透明。

保障重点,讲求绩效。加强医疗救助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保障重点工作需要,建立绩效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七条 医疗救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其中,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考虑一般救助需求因素和特殊救助需求因素,并使用绩效调节系数、财力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特殊救助需求因素主要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地方病防治工作任务较重的地区等给予倾斜支持。测算公式为:

 

某地区应分配资金=资金总额×

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主要考虑救助需求因素,并使用绩效调节系数、财力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救助需求因素主要考虑人口数和发病率等。测算公式为:

某地区应分配资金=资金总额×

以上分配公式中的绩效调节系数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确定,财力调节系数根据各地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在确定具体分配方案时,尽可能选取客观、公开数据作为分配依据。为提高数据使用的科学性,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引入审核调整机制,对基础数据的年度增减幅度设定上下限、对异常或离散数据进行数学处理等。为保持对医疗救助工作支持的相对合理性,可对分配测算结果进行增减幅控制。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每年提前下达地方下一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数与前一年度执行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90%并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应当按职责分工,分别会同本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到本行政区域设立基金地区的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设立基金地区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按程序按进度及时将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严格资金管理。

第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多拨、少拨等情况,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地方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发现类似情况的,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多拨的补助资金。

第十条 医疗救助资金应在当年全部拨付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各地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基金后,具体使用分别按照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此前印发的基金管理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统筹考虑救助工作需要以及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结余情况等,科学测算、合理安排本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地方各级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医疗救助资金的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使用管理安全高效、专款专用。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地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医疗救助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主动开展自查、互查、交叉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