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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农(农药)罚〔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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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沃农供销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经营劣质农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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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沃农供销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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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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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抽取了生产日期为2024年2月18日的“5%环嗪酮颗粒剂”样品,标称生产企业为广西瑞施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方)、瑞隆农化技术(宿州)有限公司(受托方),并送安徽化工院检测评价科技有限公司检测。2024年7月25日,我局收到安徽化工院检测评价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对该农药样品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皖检化工字第202400981号,报告中载明检查结论“该样品经检验,有效成分环嗪酮含量不合格”,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判定为劣质农药,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5月10从旌德县盛农农资经营部购进涉案农药5%环嗪酮颗粒剂2件,共60包,进货价3.5元每包,出售价5.0元每包,货值金额300元,扣除送检1包。截止7月31日,已出售16包,违法所得共计80元,库存43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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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停止经营劣质农药5%环嗪酮颗粒剂;2、没收43包5%环嗪酮颗粒剂;3、没收经营劣质农药5%环嗪酮颗粒剂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080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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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财政非税账户缴纳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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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农业农村局
202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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