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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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2708/202405-00149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旌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关于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储军代表〈对无主的资产,出具相关文件,便于村委会进行资源整合建议〉的答复函(A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5-23 发布日期: 2024-05-23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2708/202405-00149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旌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关于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储军代表〈对无主的资产,出具相关文件,便于村委会进行资源整合建议〉的答复函(A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5-23
发布日期: 2024-05-23
关于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储军代表〈对无主的资产,出具相关文件,便于村委会进行资源整合建议〉的答复函(A类)
发布时间:2024-05-23 09:01 来源:旌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储军代表:

您提出的“对无主的资产,出具相关文件,便于村委会进行资源整合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阅您的建议内容,根据我单位工作职能,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五保户死亡之后的房产,林地,田地,山场等遗产,如果五保户没有继承人,并且其自身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就应该归五保户所在地的村委会所有,但是现在没有明确的红头文件来确定遗产归属问题,村委会不能够名正言顺的合法取得遗产,造成这一部分无主之地造成许多矛盾,希望国土、民政等有关部门出台细则,便于村委会开展工作进行资源整合”等内容,实则法律法规多有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九条: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至于您提出的“户在人不在的情况原村民的田地山场,如果长期没有履行相关村集体的义务,田地撂荒多年,那么村集体可以收回重新分配。但是都没有相关的细则红头文件,村委会没有权利进行资源整合”,不属于我局工作职能范围。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意见,继续给予我们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