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3 15:40
来源:旌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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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
〔2023〕72 号)文件精神,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
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
策的通知》(宣政〔2024〕14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实行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凡在旌德县域范围内,县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时,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水
田承包面积不足 0.3 亩、年满 16 周岁的人员。
二、缴费补贴标准
征地时失地农民缴费补贴标准为 47900 元/人,该标准是按
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时,补贴标准同步进行调整。
补贴标准不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方式而有区别,享受同等
补贴标准,征地时失地农民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缴费补贴办法
(一)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方可享受缴
费补贴,采取先缴费后补贴的方式进行。
(二)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的,缴费补贴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重新核算养老待遇;已经
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将缴费补贴一次性发放给个
人。
(三)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
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补贴分 15 年逐年计入其个人
账户;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 15 年的,逐年补贴并在其领取待
遇前将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计入其个人账户;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的,处于缴费期的,凭缴费凭证分 15 年逐年领取缴费补贴;距
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 15 年的,逐年补贴并在其领取待遇后,一
次性发放缴费补贴余额。
(四)以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
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三、社会保障费用筹集
(一)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应当足额安排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政府征用集体土地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12000
元/亩进行筹集,项目工程用地按 20000 元/亩标准筹集。
筹集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
贴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待遇支付。筹集
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县政府统筹解决。
设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存量警戒线。资金存量低于保
障对象 12 个月支付总额时,应及时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用的筹集标准。
四、社会保障费用管理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按照筹集标
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存入县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
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批征地。
(二)征地被依法批准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保障资金
数额,通知县财政局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到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资金专户。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
存单位。
(三)县财政局、县人社局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
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
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
发现资金管理出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
五、新老政策衔接
(一)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
(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且已
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
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待遇。
(三)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且已
领取待遇的,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调整后待遇水平每人每月
不得低于 300 元。今后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建立待遇调
整机制,适时调整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待遇水平。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
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县业农村水利局要高度重视,根据部门职责,精
心组织,加强沟通协作,积极稳妥推动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政策
有序实施。
(二)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各镇人民政府要贯彻落实缴费
补贴政策,摸清被征地农民底数,做好拟安置人员名单审核工作。
县直相关单位要做好资金筹集、人员审核、对象确认等工作,确
保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三)防范风险,平稳衔接。各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要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工作,妥善处理好新老政策衔接
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顺利实现政策平稳衔接,确保社会稳定。
本通知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我县有关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
省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按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
旌德县人民政府
2024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