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公共监管信息> 食品和药品安全> 行政处罚案件及违规名单
索引号: 11341730092151091B/202409-0015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案件及违规名单
发布机构: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九月第二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二(10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9-16 发布日期: 2024-09-16
索引号: 11341730092151091B/202409-0015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案件及违规名单
发布机构: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九月第二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二(10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9-16
发布日期: 2024-09-16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九月第二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二(10件)
发布时间:2024-09-16 11:12 来源: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履行方式及时间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案件名称 处罚机关 备注
1 旌德县孙村镇乐客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825MA2QR3149C 汪** 旌市监处罚〔2024〕1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南孚电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南孚电池5号(型号:LR6-2B/1.5V)共42粒;南孚电池7号(型号:LR03-2B/1.5V)共16粒;南孚电池丰蓝1号(型号:R20PD/1.5V)共12粒。
2、处以2000元罚款。
0.200000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4-9-9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县孙村镇乐客超市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南孚电池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旌阳晓樊日用百货批发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25MA2QRMFFX7 樊** 旌市监处罚〔2024〕1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南孚电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南孚电池5号(型号:LR6-4B/1.5V)共862粒;南孚电池7号(型号:LR03-2B/1.5V)共46粒;南孚电池丰蓝1号(型号:P20P D/1.5V)共13粒;
2、人民币2万元整罚款,上缴国库。
2.000000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4-9-13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阳晓樊日用百货批发店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南孚电池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旌德县白地镇维忠美发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25MA8LJLHBXU 徐** 旌市监处罚〔2024〕139号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旌德县白地镇剪绣名媛工作室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1000元整 0.1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4-9-4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县白地镇维忠美发店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旌德县三溪月亮超市(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 92341825MA2TP6NH50 姚** 旌市监处罚〔2024〕1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销售假冒专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1.5元 0.000150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4-9-13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县三溪月亮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 旌德县小藕杂货店(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 92341825MA2QUAAE39 杨** 旌市监处罚〔2024〕1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销售假冒专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1.05元 0.000105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4-9-13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县小藕杂货店(个体工商户)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 旌德县鑫兴食品厂 个体工商户 92341825MA2QTR8T42 汪** 旌市监处罚〔2024〕141号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条 未经许可从事冷加工食品生产加工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涉案传统冰雪糕(净含量:500克)2.45kg。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5.68元。
3、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0.100000 0.008568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4-9-11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县鑫兴食品厂未经许可从事冷加工食品生产加工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7 旌德县康美口腔诊所 个体工商户 92341825MA2T8JPU7Q 梅** 旌市监处罚〔2024〕148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正畸托槽(直丝弓)生产批号:210112,检验日期:2021.3.6,保质期为3年,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浙械注准20152170234,数量2盒(2盒均打开过);
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0.200000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4-9-11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县康美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8 旌德县唐记水产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25MA2P1A1TX7 唐** 旌市监处罚〔2024〕155号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警告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2元整,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合计人民币5612元整。
0.500000 0.061200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4-9-11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县唐记水产店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9 旌德县吕雯口腔诊所 个体工商户 92341825MA2NPUG360 吕* 旌市监处罚〔2024〕149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扣押的失效的乐乐咬合纸双面蓝(生产日期:20220308,失效日期:202402,生产企业名称:上海二医张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产品备案号:沪闵械备20180475号)数量14本;
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0.200000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4-9-10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县吕雯口腔诊所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旌德县时美美容美发工具专卖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25MA2WR0FY0F 张** 旌市监处罚〔2024〕152号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及第三十九条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及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给予警告;
2、没收扣押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凯多多束草防水三角自动眉笔(限用日期:2024/01/23,净含量:0.3g)数量6盒、凯多多束草防水三角自动眉笔(限用日期:2024/04/02,净含量:0.3g)数量4盒及艾魅丽“芯”动一笔成型眉笔(限用日期:2023/03/20,净含量:0.6g)数量1盒;
3、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0.500000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4-9-10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县时美美容美发工具专卖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及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