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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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407-00046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旌德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旌政行复〔2024〕26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7-26 发布日期: 2024-07-26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407-00046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旌德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旌政行复〔2024〕26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7-26
发布日期: 2024-07-26
旌德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旌政行复〔2024〕26号
发布时间:2024-07-26 11:24 来源:旌德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南京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旌德县财政局,住所地:安徽省旌阳镇西门北路。

法定代表人:鲍童德,局长。

申请人于2024年7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8日作出的“旌财采举告2024〕1号举报信处理结果告知书。经审查,南京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并非2021年旌德县XX医院公共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项目(项目号:JDX-CG-GK-XX)投标人或其他参与方,此次招投标项目也未侵犯其合法权益。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人所反映的江苏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安徽省XX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投标过程中涉嫌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问题,申请人实际上为举报人,并非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是否立案,并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