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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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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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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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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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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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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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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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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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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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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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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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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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02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公布,2010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修改))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2.《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十条规定: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通知项目所在地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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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5.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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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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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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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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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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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企业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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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公布,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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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5.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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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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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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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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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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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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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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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5.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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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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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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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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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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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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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九条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一)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二)亭、台、廊、榭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三)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由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年第 5号);
4.《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
5.《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绿化工程,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跟踪监督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施工质量和管理养护的监督、考核、指导和服务工作。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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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5.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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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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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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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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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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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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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不得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所需费用。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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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5.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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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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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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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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