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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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1664/202407-00169 组配分类: 行政征收
发布机构: 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征收清单】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征收权责清单(2023年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7-29 发布日期: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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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行政征收清单】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征收权责清单(2023年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7-29
发布日期: 2024-07-29
【行政征收清单】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征收权责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7-29 17:28 来源: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方式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政办[2008]148号转发县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住建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80号,2002年12月9日发布)第11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 办理施工许可证或个人建房办不动产权证时提供
2 行政征收 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六百四十一号公布)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2.《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一百八十三号公布)第五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县住建局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六百四十一号公布)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2.《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一百八十三号公布)第五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